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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居期间财产适用等分原则

来源:admin  作者:admin  时间:2017-06-02

2002年,同为离异的高强(化名)与刘雪(化名)相识。第二年,双方带着各自的儿女同居在一起,一直没有办理结婚登记。 2005年,高强独自出资在让胡路区购买了一套住房。购房后

  2002年,同为离异的高强(化名)与刘雪(化名)相识。第二年,双方带着各自的儿女同居在一起,一直没有办理登记。

  2005年,高强独自出资在让胡路区购买了一套住房。购房后,由双方共同出资对房屋进行了装修,并购买了家用电器,共花费10万余元。今年2月,刘雪决定与高强分手,她要求分割同居期间的财产,高强表示拒绝。

  清官难断家务事,同居期间的财产咋分?数十名读者为此展开激烈地讨论,有人说,男女同居期间不受法律保护,财产应该平分;有人认为,高强与刘雪以夫妻名义同居,财产应该按照法律规定处理。

  房子属于

  本报忠实读者林万成说,根据法律规定,高强独自出资购买的住房属于其个人财产,与刘雪没有任何关系。但在装修房屋和购买家电时,刘雪承担了一部分费用。因此,高强和刘雪应该证明各自出资的部分,以此分配双方共同的支出。

  家住东风新村的袁女士说,虽然高强和刘雪没有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是,同居期间房屋的装修费,以及购买家用电器的费用是两人共同承担的。所以,高强应该给刘雪相应的补偿,至于高强独立出资购买的住房,刘雪无权分割。

  还有郭秀杰等30余名读者表达了相同观点。

  同居财产应平分

  家住龙凤区的张女士认为,同居期间,高强与刘雪以夫妻相称,共同承担生活费用,所以,处理同居期间的财产时,可适用《婚姻法》的规定,即房屋等财产应该平分。

  手机尾号为0736的读者说,二人同居7年,财产应变成共同财产,所以,刘雪有权要求分割房屋。

  还有网名为“醉清风”等20多名读者同意此观点。

  律师解答

  本报读者法律服务顾问团成员、黑龙江金诺副主任徐振国解答说,处理男女同居期间的财产与并非完全相同。男女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虽然按照处理,但并非适用《婚姻法》的规定。

  从原则上讲,男女同居期间财产的分割适用等分原则,并应结合双方对财产贡献的大小来分配。

  结合本案,分割财产时,房屋可以全部分配给高强,装修费用及家电应平均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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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简介

靳双权律师 靳双权,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副会长,北京东卫律师事务所房地产业务部主管,自2005年起至今,一直从事房地产法律的研究与服务,说房网特邀讲师,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房地产法律讲师。靳律师作为房地产专业律师,多年以来,一直潜心研究房地产,认真研读了土改、文革、房改、限购等建国以后不同历史时期的国家法律、政策及大量判例。靳律师对土地、公房、私房、商品房、经适房、央产房、军产房、回迁房等类型房地产在交易中涉及的具体法律问题进行大量的研究,办理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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