卓越的律师团队丰富的办案经验致力于为客户提供最佳法律解决方案

您所在位置:律师动态 >

关于子女抚养费的几个误区

来源:未知  作者:未知  时间:2017-07-20

      根据本婚姻律师常年办理婚姻家庭案件的经验总结后发现,很多当事人对子女抚养费问题存在如下几个误区:
 
      1、子女抚养费就是生活费,至于孩子的教育与医疗费需另外支付。我国婚姻法中已经明确规定了子女抚养费包括生活、医疗与教育费三项,所以子女抚养费是综合性费用,直接负责抚养孩子的一方不能向对方重复索要上述费用;
 
      2、子女抚养费的数额一经确定,日后就不能再变更。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关于子女生活费、教育费的判决或协议,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3、孩子日常生活的花销,父母都要负担。虽然法律规定离婚后不负责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需要负担子女生活、医疗与教育费,但部分当事人错误地认为,对方对子女日常生活中的全部开销都要负担。实践中,法院会根据合理性与必要性的标准,综合考虑父母的负担能力和意愿后进行裁判;
 
      4、子女上大学后,父母仍要负担子女抚养费。由于婚姻法规定父母承担抚养义务的对象是未成年子女或者尚在学校接受高中以下学历教育,丧失、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等非因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所以,对于身心健康已经上大学的成年子女,父母有权不再承担抚养义务;
 
      5、不让探望孩子,就可以不负担抚养费。事实上,探望权与支付子女抚养费的义务是不同的法律关系,两种权利都应受到法律的保护,任何一种权利受到损害都可以寻求法律救济。故以对方不让自己探望孩子为由便拒绝向子女支付抚养费的做法是错误的,在实践中一定会被法院所否定。
 
      以上就是婚姻律师为大家总结的,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如果您有需要就及时联系我们!!
分享到:

上一篇:协议离婚需要什么手续及证件?

下一篇:能够证明家庭暴力的有效证据有哪些?



律师简介

靳双权律师 靳双权,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副会长,北京东卫律师事务所房地产业务部主管,自2005年起至今,一直从事房地产法律的研究与服务,说房网特邀讲师,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房地产法律讲师。靳律师作为房地产专业律师,多年以来,一直潜心研究房地产,认真研读了土改、文革、房改、限购等建国以后不同历史时期的国家法律、政策及大量判例。靳律师对土地、公房、私房、商品房、经适房、央产房、军产房、回迁房等类型房地产在交易中涉及的具体法律问题进行大量的研究,办理了...

法律知识

添加微信×

扫描添加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