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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同居财产如何分割

来源:admin  作者:admin  时间:2017-06-02

一,针对此问题法官解释说: 对于同居期间的财产如何分割的问题,最高法院1989年曾颁布《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其中规定,

  一,针对此问题法官解释说:

  对于同居期间的财产如何分割的问题,最高法院1989年曾颁布《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其中规定,解除同居关系时,同居生活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一般按处理。在此期间双方各自继承和受赠的财产,一般按对待。另外,同居期间为共同生产、生活而形成的、债务,也可按共同债权、债务处理。

  二,针对此问题学者解释说:

  同居期间财产应分情况处理

  或被撤销的婚姻,怎样分割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就此问题,中央民族大学法学院教授、中国研究会副秘书长雷明光说,2001年4月颁布的新婚姻法规定,是指夫妻结婚后到双方或者一方死亡为止的这段时间内所取得的财产。新法还规定,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这也废除了高法以前公布的:“对于一方婚前所有的财产,如双方共同生活达到一定期限的,视为夫妻共同财产。”

  所以说,婚前的财产如无特别约定仍属于一方所有,这其中就包含非婚同居期间的财产。至于如何处理非婚同居期间的财产,雷明光说,大致可分两种情况来看,一种情况是财产完全能够说清楚的,也就是说有充分证据证明是一方所有的,应归一方所有,不能按双方共同所有;另一种情况是说不清楚的财产,也就是说双方均无充分证据证明是个人财产的,可以一分为二地分割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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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简介

靳双权律师 靳双权,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副会长,北京东卫律师事务所房地产业务部主管,自2005年起至今,一直从事房地产法律的研究与服务,说房网特邀讲师,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房地产法律讲师。靳律师作为房地产专业律师,多年以来,一直潜心研究房地产,认真研读了土改、文革、房改、限购等建国以后不同历史时期的国家法律、政策及大量判例。靳律师对土地、公房、私房、商品房、经适房、央产房、军产房、回迁房等类型房地产在交易中涉及的具体法律问题进行大量的研究,办理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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