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债务人为了逃避债务,将自己的房产过户给他人,很可能构成法律上的 “恶意转移财产”。根据《民法典》规定,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或者将财产无偿转让给他人,影响债权人实现债权的,债权人可以向法院申请撤销该转让行为。
这里有两个关键点要注意:一是时间节点,债权人需在知道或应当知道转移行为之日起一年内提出撤销申请,若未提起,视为放弃权利;若一直不知道,自转移行为发生之日起超过五年,法律将不再保护;二是举证责任,债权人要提供证据证明债务人转移房屋时 “明知欠债”,比如转移前已有法院判决、借条等。
实践中常见的 “假买卖”“假赠与” 都躲不过法律审查。比如把市场价 100 万的房子以 30 万卖给亲戚,这种明显低价交易,法院大概率会撤销合同,让房屋回归债务人名下。
提醒债权人,发现债务人转移房屋,要及时行动,可先申请财产保全,查封冻结房屋,再通过诉讼撤销转移行为。而对于受让方来说,受让他人房屋前一定要核实对方是否有未清偿债务,避免卷入纠纷。
靳双权,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副会长,北京东卫律师事务所房地产业务部主管,自2005年起至今,一直从事房地产法律的研究与服务,说房网特邀讲师,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房地产法律讲师。靳律师作为房地产专业律师,多年以来,一直潜心研究房地产,认真研读了土改、文革、房改、限购等建国以后不同历史时期的国家法律、政策及大量判例。靳律师对土地、公房、私房、商品房、经适房、央产房、军产房、回迁房等类型房地产在交易中涉及的具体法律问题进行大量的研究,办理了... 添加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