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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对婚后夫妻以一方名义设立的独资企业

来源:admin  作者:admin  时间:2017-05-23

   根据《》(二)第十八条、《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时,以一方名义设立的独资企业的财产按照如下方法分割:  

(一) 一方主张经营该企业的,对企业资产进行评估后,由取得企业一方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二) 双方均主张经营该企业的,在双方竞价基础上,由取得企业的一方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三) 双方均不愿意经营该企业的,该方可以解散该独资企业,在依次清偿了(1)所欠职工和社会保险费用;(2)所欠税款;(3)其他之后,剩余财产作为进行分配。如果独资企业的财产不足以清偿企业所欠债务,就要用夫妻共同财产进行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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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简介

靳双权律师 靳双权,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副会长,北京东卫律师事务所房地产业务部主管,自2005年起至今,一直从事房地产法律的研究与服务,说房网特邀讲师,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房地产法律讲师。靳律师作为房地产专业律师,多年以来,一直潜心研究房地产,认真研读了土改、文革、房改、限购等建国以后不同历史时期的国家法律、政策及大量判例。靳律师对土地、公房、私房、商品房、经适房、央产房、军产房、回迁房等类型房地产在交易中涉及的具体法律问题进行大量的研究,办理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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