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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分割公司出资款的案例

来源:admin  作者:admin  时间:2017-05-23

  王某与许某纠纷案中,许某与其母在某经济园区注册成立公司,许某款为人民币40万元。对于王某要求分割公司出资款的要求,许某辩称为该出资实际为经济园区垫资,其并未实际出资,因此,要求驳回对王某的此项诉讼请求。

  上海市某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判决,许某按其出资额补偿王某人民币20万元;法院中,经过,许某向王某补偿人民币2万元,此案了结。在该案的评析中,法院认为,“在分割出资额的折价款之前,应当明确,出资额具有盈利与风险并存的特性。股东一旦将财产作为出资额投人公司,股东可以通过持有出资额而获利益,如果公司利润分红和破产时剩余财产的分配等,但也具有一定的风险性。因此,离婚诉讼中出资额折价款的分割,应该以评估或者审计得出的现值为依据:即出资额归股东一方,另一方得相应的折价款或补偿”;“婚姻关系存续一方经营所负是,应由共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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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简介

靳双权律师 靳双权,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副会长,北京东卫律师事务所房地产业务部主管,自2005年起至今,一直从事房地产法律的研究与服务,说房网特邀讲师,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房地产法律讲师。靳律师作为房地产专业律师,多年以来,一直潜心研究房地产,认真研读了土改、文革、房改、限购等建国以后不同历史时期的国家法律、政策及大量判例。靳律师对土地、公房、私房、商品房、经适房、央产房、军产房、回迁房等类型房地产在交易中涉及的具体法律问题进行大量的研究,办理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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