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房屋租赁合同中,当事人一方已经实际入住,但房屋存在问题,致使租赁合同无效,那承租人是否需要支付房费呢? 我们通过一个案例了解一下:
【基本案情】
10号建筑物建筑面积约400平方米(西北侧一间门面房及二楼、三楼)的房屋为赵某所有。2011年8月1日,赵某与刘某某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将上述房屋租赁给刘某某使用,合同约定租赁期6年。但刘某某并未按时支付租金。先赵某提起诉讼要求刘某某支付房租。
刘某某称,涉案房屋至今没有取得建设许可证,也没有取得房屋权属证明,故导致上诉人在承租房屋后因为该房屋不符合消防要求,无法正常经营。并且该房多次漏水,并且电路增容问题也一直无法解决,该房屋不适租,无法实现合同目的。导致合同无效和房屋不适租的责任在于被告人,作为无过错方不应承担该房屋的占用费。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赵某与刘某某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因租赁房屋未取得建设规划许可,该租赁合同依法无效。刘某某与赵某就涉案房屋签订的租赁合同虽为无效合同,但是刘某某实际使用了房屋,应当支付房屋使用费。
【太远律师有话说】
太远律师提醒您,在签订租赁合同的时候,需要注意审查房屋的相关资质,尽量避免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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