卓越的律师团队丰富的办案经验致力于为客户提供最佳法律解决方案

您所在位置:婚姻房产 >

北京婚姻律师提醒您 对于共有财产,沉默也

来源:admin  作者:admin  时间:2017-05-07

 我们知道处分共有的财产需要双方一致同意,否则会侵犯对方的权利。但是同意不仅仅是包含积极的点头签字等行为,默认默许也是同意的一种方式,下面就是一个很典型的案例:

   【基本案情】

   原告王女士诉称,原告与张先生夫妻关系。张先生2011212日将其与原告所有的住房私自转让给被告,并将产权证交予被告,张先生的转让行为未经原告同意,严重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该房屋系原告与张先生共同财产,对于该房屋的处分应当经得原告的同意,故张先生与被告于2011212日签订的《买卖房屋协议》属无效合同。现原告要求依法确认张先生与被告于2011212日签订的《买卖房屋协议》系无效合同。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查明:张先生与被告签订房屋买卖协议时,房屋共有人原告王女士(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知晓未提出异议,且张先生将房屋产权证等交予被告时,其亦未明确表示反对;协议签订后,被告实际占有、使用、修缮该房屋时,原告亦未提出反对或者以其他方式表明不同意房屋买卖。纵观房屋买卖行为发生始终,即便原告未在房屋买卖协议上签字或捺印,但其始终以默许的方式许可张先生对其共有房屋的买卖行为,表明原告同意以张先生名义出卖房屋给被告的房屋买卖行为,符合《物权法》第九十七条之规定,即该争讼房屋的买卖经得了全体共同共有人的一致同意。因此,该《买卖房屋协议》属协议各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系依法成立且已生效的合同,具有法律约束力,受法律保护,各方当事人应当按照其约定享受权利、履行义务。

 

【太远律师有话说】

 在上述案例中我们不难看出,虽然原告王女士没有在《房屋买卖协议》中签字,但她对此事知情且在被告后续对房屋进行的一系列行为时都未提出异议,以一种默许的方式同意了丈夫对共同财产的处分,在这种情况下起诉合同无效是不会得到支持的。

 太远律师提醒您,当共同财产受到侵犯时,需及时提出异议,“沉默”并不能有效的保护您的权利。


太远婚姻律师网联系电话:18410422856
分享到:

上一篇:北京房产律师提醒您使用未取得建筑规划许可证

下一篇:北京家庭律师告诉您附条件的赡养协议,当子女



律师简介

靳双权律师 靳双权,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副会长,北京东卫律师事务所房地产业务部主管,自2005年起至今,一直从事房地产法律的研究与服务,说房网特邀讲师,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房地产法律讲师。靳律师作为房地产专业律师,多年以来,一直潜心研究房地产,认真研读了土改、文革、房改、限购等建国以后不同历史时期的国家法律、政策及大量判例。靳律师对土地、公房、私房、商品房、经适房、央产房、军产房、回迁房等类型房地产在交易中涉及的具体法律问题进行大量的研究,办理了...

法律知识

添加微信×

扫描添加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