卓越的律师团队丰富的办案经验致力于为客户提供最佳法律解决方案

您所在位置:婚姻房产 >

北京婚姻律师:重婚是无效婚姻

来源:admin  作者:admin  时间:2017-05-07

基本案情

 原告万××诉称,原、被告于××××年××月份经人介绍并登记结婚,结婚后仅8天被告以看病为由离家出走,至今未归,在被告离家出走一开始双方还有联系, 但被告始终不愿回到加重与原告继续生活。后经查被告于××××年××月××日已与案外人陈××结婚且被告长期居住在天津市滨海新区茶淀街桥沽村X段X号, 被告的行为已经严重侵犯原告的合法权益,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现诉至法院,提出以下诉讼请求:1、依法确认原、被告婚姻无效;

 

法院审理

 原告提交的证据和本院依职权调取的证据均能够证明本案被告钟××先与案外人陈吉强登记结婚,在其两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被告钟××又与本案原告登记结婚,被告钟××与本案原告登记结婚已构成重婚,《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二条 规定“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无效。”因此原告主张其与被告的婚姻无效,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太远律师有话说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条第一项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一)重婚的”。在本案中,被告在与他人登记结婚的情况下又与原告登记结婚,属于上述规定的重婚情形。

 重婚可以构成犯罪,但以被害人自诉为要求,如果受害者不主动追诉,法院不予追究,故可以向法院申请婚姻无效。被判定无效的婚姻,是自始无效的,视为没发生过。


太远婚姻律师网联系电话:18410422856
分享到:

上一篇:北京婚姻律师:结婚以登记为准

下一篇:北京房产律师提醒您使用未取得建筑规划许可证



律师简介

靳双权律师 靳双权,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副会长,北京东卫律师事务所房地产业务部主管,自2005年起至今,一直从事房地产法律的研究与服务,说房网特邀讲师,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房地产法律讲师。靳律师作为房地产专业律师,多年以来,一直潜心研究房地产,认真研读了土改、文革、房改、限购等建国以后不同历史时期的国家法律、政策及大量判例。靳律师对土地、公房、私房、商品房、经适房、央产房、军产房、回迁房等类型房地产在交易中涉及的具体法律问题进行大量的研究,办理了...

法律知识

添加微信×

扫描添加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