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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婚姻律师:结婚以登记为准

来源:admin  作者:admin  时间:2017-05-07

结婚是一件重要的事情,根据各个地方的风俗和习惯,结婚的步骤可能不尽相同,但是无论如何,结婚是必须要进行登记的,下面的案例就是因为未进行结婚登记而产生的悲剧。

基本案情

  杨某系杨某某之子,范某系范某某、程某某的女儿。杨某与范某经人介绍认识,双方于2015年2月24日订婚,同年3月6日举行结婚仪式后开始共同生活。并未办理结婚登记在共同生活期间,杨某与范某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范某于2015年11月15日离家至今。期间,范某怀孕并做了引产手术。

   订婚前,杨某某给付杨某、范某1万元用于双方购买定情信物。订婚当日,杨某、杨某某给付范某、范某某、程某某彩礼8万元,衣服首饰款5万元。

 

 

法院审理

  公民之间的婚约嫁娶行为应当遵循公序良俗。范某在与杨某举行结婚仪式后,只共同生活了八个多月便离家出走,其行为视为对双方之间婚姻约定的反悔。杨某、杨 某某给付范某、范某某、程某某的彩礼及衣服首饰款,是为缔结婚姻的附条件赠与,因双方未能继续共同生活,范某、范某某、程某某应当对杨某、杨某某给付的彩 礼及衣服首饰款给予适当返还。考虑到杨某与范某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对双方不能继续共同生活均负有责任,范某、范某某、程某某购买陪嫁物品支出部分费用、范某怀孕引产等因素,结合本案实际情况,由范某、范某某、程某某返还杨某、杨某某4万元为宜。

 

太远律师有话说

   这个案例看完不免让人难过,双方已经共同生活八个多月,且女方遭受到了身体和精神上的苦难,由于彩礼的性质所定,未进行结婚登记的,还需退还彩礼。但这一切悲剧的主要原因是本案中的男女双方并未进行结婚登记。

  在我国,结婚是以登记为必要条件的,未进行结婚登记的关系不受法律的保护,并非举行了婚礼,操办了婚宴就是合法有效的婚姻关系,必须是进行婚姻登记的关系才受法律保护,受婚姻法调整。

  太远律师也在此提醒,无论男方还是女方,结婚作为人生大事,必须进行结婚登记,一方面可以更好的保护婚姻的关系的存续,另一方面也是维护自身权利的基本。

 


太远婚姻律师网联系电话:184104228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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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简介

靳双权律师 靳双权,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副会长,北京东卫律师事务所房地产业务部主管,自2005年起至今,一直从事房地产法律的研究与服务,说房网特邀讲师,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房地产法律讲师。靳律师作为房地产专业律师,多年以来,一直潜心研究房地产,认真研读了土改、文革、房改、限购等建国以后不同历史时期的国家法律、政策及大量判例。靳律师对土地、公房、私房、商品房、经适房、央产房、军产房、回迁房等类型房地产在交易中涉及的具体法律问题进行大量的研究,办理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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