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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婚姻律师:夫妻一方病重另一方不抚养可索

来源:admin  作者:admin  时间:2017-05-07

 夫妻双方在结婚后,本应互相帮助,有难同当,当一方生活困难时,应及时给予必要的帮扶。

基本案情

   2012年12月17日,原、被告登记结婚。2012年12月31日,原告户口迁入被告家中。2014年10月11日,原告到郑州市第八人民医院住院治疗。经诊断,原告患有××。 

   原告称自2013年10月23日原被告生气后至2013年年底被告不让原告回家,2014年起原告开始去郑州八院住院,之后陆续住院。

被告称原告从 2014年1月17日起不在家中居住,之后被告不知道原告去了何处。被告所在村庄拆迁,拆迁安置房尚未分配,被告现跟随母亲在外租房居住

 原告诉至法院要求支付扶养费。

法院审理

   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扶养的一方,有要求对方给付扶养费的权利。本案中,原、被告自愿登记结婚,双方形成合法夫妻关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原告罹患××,被依法宣告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被告应对原告履行相应的扶养义务。

太远律师有话说

 根据我国《婚姻法》第二十条规定: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扶养的一方,有要求对方付给扶养费的权利。 在本案中,被告在原告身体不适,生活不能自理时,不仅没有尽心尽力照顾原告,更将原告赶出家门,不符合我国婚姻法提倡的互帮互爱的精神,更违反了上述法律规定,着实令人心寒。


太远婚姻律师网联系电话:184104228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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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简介

靳双权律师 靳双权,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副会长,北京东卫律师事务所房地产业务部主管,自2005年起至今,一直从事房地产法律的研究与服务,说房网特邀讲师,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房地产法律讲师。靳律师作为房地产专业律师,多年以来,一直潜心研究房地产,认真研读了土改、文革、房改、限购等建国以后不同历史时期的国家法律、政策及大量判例。靳律师对土地、公房、私房、商品房、经适房、央产房、军产房、回迁房等类型房地产在交易中涉及的具体法律问题进行大量的研究,办理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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