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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有未涉及的财产 离婚后也可要求分割

来源:admin  作者:admin  时间:2017-06-02

根据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八条“离婚后,一方以尚有夫妻共同财产未处理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分割的,经审查该财产确属离婚时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财产,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分割”的规定,你如果确能提供相应的证据,证明该财产确实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同时又在离婚协议中未予以处理的,法院将会根据案件的事实和证据,依法予以判决。

  王先生:我与前妻在半年前了,协议是她拟定的,当时由于我太气愤了,一气之下就签了字,办了手续。后来想起来还有共有车辆未分割,找她理论,她声称离婚协议都签字了,我已经不能反悔了。是这样吗?想向您请教一下,我该怎么处理?

  陆律师:请不用担心,如果你们还有未在离婚协议中处理,且你事后找前妻协商,也遭到拒绝的话,你可以通过向法院诉讼来解决这个问题,案由为“离婚后财产纠纷”。根据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八条“离婚后,一方以尚有夫妻共同财产未处理为由向人民法院请求分割的,经审查该财产确属离婚时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财产,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分割”的规定,你如果确能提供相应的证据,证明该财产确实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同时又在离婚协议中未予以处理的,法院将会根据案件的事实和证据,依法予以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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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简介

靳双权律师 靳双权,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副会长,北京东卫律师事务所房地产业务部主管,自2005年起至今,一直从事房地产法律的研究与服务,说房网特邀讲师,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房地产法律讲师。靳律师作为房地产专业律师,多年以来,一直潜心研究房地产,认真研读了土改、文革、房改、限购等建国以后不同历史时期的国家法律、政策及大量判例。靳律师对土地、公房、私房、商品房、经适房、央产房、军产房、回迁房等类型房地产在交易中涉及的具体法律问题进行大量的研究,办理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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