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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离婚后为争房产上法庭

来源:admin  作者:admin  时间:2017-06-02

  张女士离婚后起诉前夫吴先生,要求分割房产。据悉,因首付款由吴先生父亲出资,昌平法院认定吴先生父亲的出资是对吴先生个人的赠与,房产归吴先生所有,张女士获得相应折价款。  2002年9月18日,张女士与吴...

  张女士后起诉前夫吴先生,要求分割房产。据悉,因首付款由吴先生父亲出资,昌平法院认定吴先生父亲的出资是对吴先生个人的赠与,房产归吴先生所有,张女士获得相应折价款。

  2002年9月18日,张女士与吴先生。2013年,双方经法院判决离婚。此后,张女士将吴先生诉至法院,要求分割双方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的位于东小口镇的一套房产。

  据了解,房屋于2003年购买,登记在吴先生名下,当时房款为31万余元,其中首付15万余元,贷款16万元。现诉争房产市价经评估为290余万元。

  张女士说,房屋的首付款由张女士和吴先生共同出资,资金来源为自筹资金1万余元、向吴先生父亲14万元。贷款16万元由张女士和吴先生共同偿还。吴先生则主张,首付款15万余元由其父亲出资,贷款16万由他独自偿还。

  庭审中,吴先生的父亲表示,诉争房产其出资15万余元,登记在吴先生一人名下,是对吴先生个人的赠与。

  法院认为,吴先生父亲的出资为对被告吴先生的赠与。法院酌情判令诉争房产归吴先生所有,吴先生给付张女士相应的房产折价款90万元。

  法官说法

  主审此案的法官谢婧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七条规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根据该第十条规定,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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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简介

靳双权律师 靳双权,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副会长,北京东卫律师事务所房地产业务部主管,自2005年起至今,一直从事房地产法律的研究与服务,说房网特邀讲师,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房地产法律讲师。靳律师作为房地产专业律师,多年以来,一直潜心研究房地产,认真研读了土改、文革、房改、限购等建国以后不同历史时期的国家法律、政策及大量判例。靳律师对土地、公房、私房、商品房、经适房、央产房、军产房、回迁房等类型房地产在交易中涉及的具体法律问题进行大量的研究,办理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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