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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为控股方或实际经营方在离婚前转移公

来源:admin  作者:admin  时间:2017-06-02

在离婚前,对公司的持股往往是夫妻中的一人,即使是股东仅为夫妻二人的有限责任公司,公司运作往往以夫妻中的一人为主。作为公司实际经营方,其转移公司资产的方法和手段



  在前,对公司的持股往往是夫妻中的一人,即使是股东仅为夫妻二人的,公司运作往往以夫妻中的一人为主。作为公司实际经营方,其转移公司资产的方法和手段多种,其中包括“贵买贱卖”,给公司“遗留”大量债务,甚至可以采用法院的判决或调解的方法转移资产。比如公司和“”发生“债务”纠纷诉讼,通过法院判决或调解将公司资产给第三人,作为不经营公司的夫妻另一方很难对这种“债务”的真实性进行取证,主要障碍有:

  ⑴ 夫妻虽共同对公司出资,但公司的工商登记为一人,另外一人为“隐名出资人”,根据的有关规定,夫妻中的“隐名出资人”在其股东身份被确认前无权查看公司的帐册和对公司享有等权利。

  ⑵ 即使在离婚后,根据法院的判决,夫妻中的非经营方取得了公司的部分股权,但是因对公司运作的不了解,或因另一方设置人为障碍而无法了解公司情况,因而难以保障实质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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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简介

靳双权律师 靳双权,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副会长,北京东卫律师事务所房地产业务部主管,自2005年起至今,一直从事房地产法律的研究与服务,说房网特邀讲师,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房地产法律讲师。靳律师作为房地产专业律师,多年以来,一直潜心研究房地产,认真研读了土改、文革、房改、限购等建国以后不同历史时期的国家法律、政策及大量判例。靳律师对土地、公房、私房、商品房、经适房、央产房、军产房、回迁房等类型房地产在交易中涉及的具体法律问题进行大量的研究,办理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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