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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admin 作者:admin 时间:2017-06-02
根据《》第十七条规定,夫妻在存续期间所得的生产、经营收益,归夫妻共同所有。所以股票的增值部分作为一种生产、经营收入,只要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就应当属于。
但是由于股票的市值波动性大,如今你丈夫婚前所持有的市值为15万元的股票在婚姻期间的增值部分很难确定,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对还是难以认定的,主张权利的一方负。当事人举不出有力证据的,人民法院又无法查实的,按夫妻共同财产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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