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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地区民法典有关婚姻问题的规定(一)

来源:admin  作者:admin  时间:2017-06-02

第一节 婚约 第972条 婚约,应由男女当事人自行订定。 第973条 男未满十七岁,女未满十五岁者,不得订定婚约。 第974条 未成年人订定婚约,应得法定代理人之同意。 第975

第一节 婚约

第972条

婚约,应由男女当事人自行订定。

第973条

男未满十七岁,女未满十五岁者,不得订定婚约。

第974条

未成年人订定婚约,应得法定代理人之同意。

第975条

婚约,不得请求强迫履行。

第976条

婚约当事人之一方,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他方得解除婚姻约:

一 婚约订定后,再与他人订定婚约或者。

二 故违结婚期约者。

三 生死不明已满一年者。

四 有重大不治之病者。

五 有花柳病或其它恶疾者。

六 婚约订定后成为残废者。

七 婚约订定后与人通奸者。

八 婚约订定后受徒刑之宣告者。

九 有其它重大事由者。

依前项规定解除婚约者,如事实上不能向他方为解除之意思表示时,

无须为意思表示,自得为解除时起,不受婚约之拘束。

第977条

依前条之规定,婚约解除时,无过失之一方,得向有过失之他方,请求赔偿其因此所受之损害。

前项情形,虽非财产上之损害,受害人亦得请求赔偿相当之金额。

前项不得让与或继承。但已依契约承诺,或已者,不在此限。

第978条

婚约当事人之一方,无第九百七十六条之理由而违反婚约者,对于他方因此所受之损害,应负赔偿之责。

第979条

前条情形,虽非财产上之损害,受害人亦得请求赔偿相当之金额。但以受害人无过失者为限。

前项请求权,不得让与或继承。但已依契约承诺或已起诉者,不在此限。

第979-1条

因订定婚约而为赠与者,婚约无效、解除或撤销时,当事人之一方,得请求他方返还赠与物。

第979-2条

第九百七十七条至第九百七十九条之一所规定之请求权,因二年间不行使而消灭。

第二节 结婚

第980条

男未满十八岁者,女未满十六岁者,不得结婚。

第981条

未成年人结婚,应得法定代理人之同意。

第982条

结婚,应有公开仪式及二人以上之证人。

经依户籍法为结婚之登记者,推定其已结婚。

第983条

与左列亲属,不得结婚︰

一 直系血亲及直系姻亲。

二 旁系血亲在六亲等以内者。但因收养而成立之四亲等及六亲等旁系血亲,辈分相同者,不在此限。

三 旁系姻亲在五亲等以内,辈分不相同者。

前项直系姻亲结婚之限制,于姻亲关系消灭后,亦适用之。

第一项直系血亲及直系姻亲结婚之限制,于因收养而成立之直系亲属间,在终止后,亦适用之。

第984条

人与受,于关系存续中,不得结婚。但经受监护人父母之同意者,不在此限。

第985条

有配偶者,不得。

一人不得同时与二人以上结婚。


第988条


结婚,有左列情形之一者,无效:

一 不具备第九百八十二条第一项之方式者。

二 违反第九百八十三条或第九百八十五条之规定者。

第989条

结婚违反第九百八十条之规定者,当事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得向法院请求撤销之。但当事人已达该条所定年龄或已怀胎者,不得请求撤销。

第990条

结婚违反第九百八十一条之规定者,法定代理人得向法院请求撤销之。但自知悉其事实之日起,已逾六个月,或结婚后已逾一年,或已怀胎者,不得请求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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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简介

靳双权律师 靳双权,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副会长,北京东卫律师事务所房地产业务部主管,自2005年起至今,一直从事房地产法律的研究与服务,说房网特邀讲师,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房地产法律讲师。靳律师作为房地产专业律师,多年以来,一直潜心研究房地产,认真研读了土改、文革、房改、限购等建国以后不同历史时期的国家法律、政策及大量判例。靳律师对土地、公房、私房、商品房、经适房、央产房、军产房、回迁房等类型房地产在交易中涉及的具体法律问题进行大量的研究,办理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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