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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美华侨先后向我国法院和美国法院起诉离婚否

来源:admin  作者:admin  时间:2017-06-02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1985年7月25日1985沪高民核字第76号请示报告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关于旅居美国的中国公民张雪芬,为与居住国内的贺安廷离婚,向我国法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1985年7月25日<1985>沪高民核字第76号请示报告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关于旅居美国的中国公民张雪芬,为与居住国内的贺安廷,向我国法院,同时也向美国法院起诉,现美国法院已作出判决,我国受诉法院是否还应作出判决的问题,我们同意你院报告的意见,在我国与美国尚无司法协助的协定,张雪芬未撤回向我国法院起诉的情况,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试行)》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国受诉法院得依法做出裁决,不受外国法院受理同一案件和是否作出裁决的影响。

  (二)关于华侨同居住国法院起诉离婚,其国内配偶不应诉;或外国法院判决离婚后,其国内配偶不上诉,而另向我国法院提起离婚之诉,我国法院是否受理的问题,我们也同意你院报告的意见,即我国领域内的中国公民的,受我国法律的保护和调整。在上述情况下的起诉,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试行)》第二十一条第(二)项的规定,我国法院应予受理并依法裁决。

  另外,你院报告中提到,在张雪芬一家中,美国法院通过美国驻沪总领事馆向我方当事人诉讼文书,这种做法,是我国法律所不允许的。以后遇有此类情况,应及时向外交部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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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简介

靳双权律师 靳双权,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副会长,北京东卫律师事务所房地产业务部主管,自2005年起至今,一直从事房地产法律的研究与服务,说房网特邀讲师,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房地产法律讲师。靳律师作为房地产专业律师,多年以来,一直潜心研究房地产,认真研读了土改、文革、房改、限购等建国以后不同历史时期的国家法律、政策及大量判例。靳律师对土地、公房、私房、商品房、经适房、央产房、军产房、回迁房等类型房地产在交易中涉及的具体法律问题进行大量的研究,办理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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