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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居期间财产纠纷

来源:admin  作者:admin  时间:2017-06-02

同居期间财产纠纷 案例介绍:某男与某女经网络征婚相识,后双方同居,同居期间,男方出资以女方名义购置房产,后,双方因感情不和,协议分手,因房产系男方出资,双方因次

   同居期间财产纠纷

   案例介绍:某男与某女经网络征婚相识,后双方同居,同居期间,男方出资以女方名义购置房产,后,双方因感情不和,协议分手,因房产系男方出资,双方因次发生争议,男方要求女方返还房屋或返还男方支付的购房款、并对房产升值的部分进行分割。

  分析:本案涉及到同居期间财产处理的问题,根据1989年11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的规定

  8 .人民法院审理非法同居关系的案件,如涉及非婚生和财产分割问题,应一并予以解决。具体分割财产时,应照顾妇女、儿童的利益,考虑财产的实际情况和双方的过错程度,妥善分割。

  10.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同居生活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同居生活前,一方自愿赠送给对方的财物可比照赠与关系处理;一方向另一方索取的财物,可参照最高人民法院〔84〕法办字第112号《关于贯彻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8)条规定的精神处理。

  11.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同居期间为共同生产、生活而形成的、债务,可按共同债权、债务处理。

  根据上述的规定,男方虽然是个人出资购置的房产但该购置行为发生在同居期间,该房产系共同财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具体要照顾女方、考虑实际案情,妥善分割。所以男方要求女方返还房屋或按照男方支付的购房款全部返还,该诉讼请求法院不会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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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简介

靳双权律师 靳双权,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副会长,北京东卫律师事务所房地产业务部主管,自2005年起至今,一直从事房地产法律的研究与服务,说房网特邀讲师,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房地产法律讲师。靳律师作为房地产专业律师,多年以来,一直潜心研究房地产,认真研读了土改、文革、房改、限购等建国以后不同历史时期的国家法律、政策及大量判例。靳律师对土地、公房、私房、商品房、经适房、央产房、军产房、回迁房等类型房地产在交易中涉及的具体法律问题进行大量的研究,办理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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