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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居关系财产分割可起诉

来源:admin  作者:admin  时间:2017-06-02

人民法院审理解除同居关系案件,除当事人请求解除的同居关系属于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情形以外,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对于涉及财产分割及子女抚养纠纷的,法院应当依法审理

  人民法院审理解除案件,除当事人请求解除的同居关系属于“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情形以外,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对于涉及财产分割及子女纠纷的,法院应当依法审理。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是明令禁止的行为,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解除这一同居关系,人民法院当然应当受理,并依法解除同居关系;至于男女双方均无配偶的同居关系,因这种关系不是法律保护的社会关系,当事人如果仅仅要求解除同居关系,法院应不予受理。但当事人如果就同居期间的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问题提起诉讼的,应当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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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简介

靳双权律师 靳双权,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副会长,北京东卫律师事务所房地产业务部主管,自2005年起至今,一直从事房地产法律的研究与服务,说房网特邀讲师,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房地产法律讲师。靳律师作为房地产专业律师,多年以来,一直潜心研究房地产,认真研读了土改、文革、房改、限购等建国以后不同历史时期的国家法律、政策及大量判例。靳律师对土地、公房、私房、商品房、经适房、央产房、军产房、回迁房等类型房地产在交易中涉及的具体法律问题进行大量的研究,办理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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