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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某同居财产纠纷

来源:admin  作者:admin  时间:2017-06-02

原告范艳康,男,1984年5月28日,出生,汉族,文盲,村民,住扶沟县吕潭镇。 委托代理人任发亮,扶沟县第一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梅记美,女,1985年6月21日出生,汉族,村

  原告范艳康,男,1984年5月28日,出生,汉族,文盲,村民,住扶沟县吕潭镇。

  委托代理人任发亮,扶沟县第一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梅记美,女,1985年6月21日出生,汉族,村民,住扶沟县大李庄乡。

  委托代理人梅金荣,女,40岁,汉族,小学文化,住扶沟县吕潭镇。

  原告范艳康与被告梅记美同居财产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员张永强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范艳康及其委托代理人任发亮与被告梅记美及其委托代理人梅金荣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经媒人介绍我与被告认识,被告先后向我索要彩礼3.8万元,2008年12月20日我们二人举行了仪式,开始同居生活,但是不到10天,被告就常找借口与我生气,后来又回到其娘家居住至今,原告多次找人调和未果,故要求被告返还所收彩礼3.8万元及手机一部。

  被告辩称,原告所诉不实,我们共同生活有3个月,原告也没有直接找我和解过,我也没有说过与原告分手,举行仪式时我带到原告家28000元压箱钱。

  经审理查明,原告范艳康与被告梅记美经媒人介绍相识,二人于2008年12月20日(阴历)举行结婚仪式,但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被告的有先锋牌DVD一部、1.5p格力空调一台、29寸创维牌彩电一台、松下牌洗衣机一台、荣生牌冰箱一台、饮水机一台、阿米尼牌电动车及自行车各一辆、沙发一套、条几柜一套、四组合柜一套、梳妆台一张、大木箱一个、被子14条,上述财产除电动车及自行车被告骑走外,其余现均在原告处。双方生气后被告于2009年2月份(阴历)回娘家居住,另查明在双方举行婚礼前原告共送给被告彩礼38400元。

  以上事实有当事人陈述,证人证言等证据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原被告虽举行了结婚仪式,但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二人实属,对该同居关系应自行解除,同居前双方的个人财产仍归个人所有,原告按农村风俗送给被告的彩礼38400元因数额较大,二人同居关系较短,被告应酌情部分返还给原告,被告辩称其将28000元带到原告家未提供证据证明,本院不予支持,故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梅记美的个人财产:先锋牌DVD一部、1.5匹格力空调一台、29寸创维牌彩电一台、松下牌洗衣机一台、荣生牌冰箱一台、饮水机一台、沙发一套、条几柜一套、四组合柜一套、梳妆台一张、大木箱一个、被子14条归被告梅记美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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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简介

靳双权律师 靳双权,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副会长,北京东卫律师事务所房地产业务部主管,自2005年起至今,一直从事房地产法律的研究与服务,说房网特邀讲师,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房地产法律讲师。靳律师作为房地产专业律师,多年以来,一直潜心研究房地产,认真研读了土改、文革、房改、限购等建国以后不同历史时期的国家法律、政策及大量判例。靳律师对土地、公房、私房、商品房、经适房、央产房、军产房、回迁房等类型房地产在交易中涉及的具体法律问题进行大量的研究,办理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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