卓越的律师团队丰富的办案经验致力于为客户提供最佳法律解决方案

您所在位置:婚姻过错 >

北京房产纠纷律师:中介失职可以索赔

来源:admin  作者:admin  时间:2017-05-05

在我国房地产交易中,中介作为具有房地产专业知识的机构,在我们买卖房屋的交易中起着重要的作用,由于一般人对房屋专业知识了解较少,很多时候都依靠着中介为我们把关,张女士就遇到了这样一个“不靠谱”的中介,给她带来了许多烦恼

【基本案情】

 张女士在中介的介绍下看上了北京市昌平区的一套房屋,价值366万元,购买时中介称该房屋房主出国旅游,一个月后才能回来,便带领张女士看了小区同样户型的另一套房屋,并称和自己所看上的房屋是同一户型统一结构,张女士多次看房之后觉得非常满意,变和中介及房主签订了购房协议,但过后后入住才发现和自己当时看的房屋并不一样,阳台的位置发生了变化。虽然该房屋也可入住,但张女士心里觉得非常不舒服,怎么说好的房屋就变卦了呢?

【太远律师有话说】

 张女士买房时的小插曲不禁让我们思考,面对具有专业知识的中介相对弱势的我们应该如何维护自己的权利呢?

太远律师认为当房产中介在带领买房人看房时候,他刻意隐瞒房屋弊端,或者签约时候未履行提醒、告知义务,怂恿签订阴阳合同,虚构社保、规避限购令等行为,购房者可以追究房产中介的责任。比如以下这几种典型的情况:

1、隐瞒房屋弊端

2、未履行提醒、告知义务

3、未提示特殊二手房的交易风险

4、审查不到位

5、虚构社保、规避限购令

如果房产中介应当仅在其自身能力范围内提供真实信息,购房者受到的损失,不能够要求中介赔偿。

比如:1、中介应当仅在其自身能力范围内提供真实信息。

比如,中介公司可要求出售方提供产证原件以便和复印件核对,也应当到房产交易中心了解房屋的权利情况,但如果出售方伪造了权利人的身份证和产权证进行交易而造成买受方的损失,则买受方不能认为中介方提供了虚假信息。

因为在通常情况下,中介难以对伪造的证件进行判断,这超出了其能力范围,中介对其提供的信息并非是一种保证责任,而是一种谨慎、勤勉的责任,尽到合理的注意则可。

2、中介对他人的信用没有保证义务。

中介只是中间人,与委托人签订合同的是中介居间介绍的第三人,第三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如果实施了违约行为,中介不承担责任。

 

太远律师希望广大购房者在和中介接触过程中注意事项更好的维护自身的权利。

1、验明正身,看其工商执照、税务登记,以及是否有合法中介资格;

2、索要发票,一定程度上可检验中介公司是否正规,产生争议时还可作为证据;

3、谨防合同陷阱,格式化文本可能暗含霸王条款,对方针对条款作出明确解释时,要做好录音;

4、不要相信口头承诺;

5、保留一切证据,合同、发票、宣传广告、照片、录音等,便于遇到纠纷后向有关部门投诉,甚至起诉至法院。

 


太远婚姻律师网联系电话:18410422856
分享到:

上一篇:北京房产纠纷律师:被隐瞒房产信息,定金能退

下一篇:北京房产纠纷律师:房产证的名字不代表份额



律师简介

靳双权律师 靳双权,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副会长,北京东卫律师事务所房地产业务部主管,自2005年起至今,一直从事房地产法律的研究与服务,说房网特邀讲师,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房地产法律讲师。靳律师作为房地产专业律师,多年以来,一直潜心研究房地产,认真研读了土改、文革、房改、限购等建国以后不同历史时期的国家法律、政策及大量判例。靳律师对土地、公房、私房、商品房、经适房、央产房、军产房、回迁房等类型房地产在交易中涉及的具体法律问题进行大量的研究,办理了...

法律知识

添加微信×

扫描添加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