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婚姻律师:感情不和分居三年 判决离婚

来源:admin 时间:2017-05-07

婚后因感情不和分居两年以上,根据我国《婚姻法》规定,属于夫妻感情破裂的表现之一,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当判决离婚。

基本案情

  原告潘某诉称:原告与被告于2008年相识,于××××××××日登记结 婚,婚后夫妻感情一般,由于婚前了解不够,婚后发现被告经常参与赌博、殴打等违法活动,不务正业,经原告多次苦心规劝仍劣性不改,被告婚后的所作所为,对家庭及亲人极端不负责作,已严重伤害了夫妻感情,被告与原告已分居有三年多了,在分居期间,被告也从没问原告的情况,偶尔归家,对原告与儿子也是漠不关心,彼此积怨,没有沟通致夫妻感情淡薄,由于无法忍受这种没有感情温暖的夫妻家庭生活,提起诉讼,请依法判决:一、准予原告与被告离婚;二、婚生儿子何某乙由原告潘某抚养,被告何某甲每月 支付抚养费500元,从201612月起支付至何某乙年满十八周岁时止。

法院审理

 院认为,原、被告在婚后未能正确处理生活矛盾,没能维系良好的夫妻感情,原告 长期回娘家居住,双方因感情不和分居近3年之久,可见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现原告提起离婚诉讼,符合法定离婚条件,准许离婚。在未成年子女抚养方面,婚 生儿子何某乙在分居期间一直由原告及其家某,故离婚后儿子继续由原告抚养更有利于子女的健康成长。原告主张由被告从201612月起支付儿子抚养费每月 500元,本院考虑到小孩年纪尚小,结合当地收入和消费水平,酌定抚养费标准为每月350元,该抚养费由被告从201612月起支付至何某乙年满18周 岁时止。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诉讼抗辩权,本院可依法缺席判决。

 

太远律师有话说

   根据我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四款规定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在本案中,原告与被告因感情不和已经分居三年,且在分居过程中并无联系,感情一直不佳,没有和好可能,符合上述法条规定,故法院判决离婚。

   太远律师提醒您,在离婚诉讼中,分居两年并不一定会判决离婚,更重要的是看夫妻双方感情如何,是否有和好可能,如果是因为客观事实,如一方外出工作,出差等导致两地分居两年,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只有当夫妻双方是因为感情不和分居的情况下,才符合法律准予离婚的条件。


太远婚姻律师网联系电话:184104228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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