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婚姻律师告诉您离婚不一定要返还彩礼

来源:admin 时间:2017-05-07

彩礼作为一些地区结婚的习俗,离婚时是否应该返还?不返还不离婚能否成立?

【基本案情】

   原告杨某起诉称:原告与被告于20149月经人介绍,经过短暂时间的相处,于 ××××××××日领取了结婚证。由于婚前双方缺乏了解,感情基础薄弱,婚后不久就发生了矛盾,且被告父母也介入,导致双方之间矛盾升级,关系无法得 到缓解。原告一直以来没有体会到夫妻之间的爱和家庭幸福。原告于201510月发现自己怀孕,但被告没有对原告表现出任何的关心和照顾,原告心灰意冷之 下到父母家居住至今,期间被告极少过问原告及腹中胎儿情况,并且向原告表示养不起孩子,不打算对腹中孩子承担责任。被告对原告漠不关心,彼此积怨,没有沟 通,导致夫妻之间感情日益淡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已无和好可能,再继续共同生活下去也没有意义,理当结束这段婚姻。原告遂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一、判 决原、被告离婚;二、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黄某答辩称:被告要求原告返还彩礼才同意离婚,否则不同意离婚。

 【法院审理】

  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后因家庭经济产生矛盾,造成夫妻失和,原、被告双方分居已逾半年,期间原、被告双方无任何沟通联系。对于原告的离婚诉请,被告当庭表 示在原告向其返还彩礼的前提下才同意离婚,否则就继续分居,维持原状,并明确表示双方确无和好可能。从原、被告的陈述来看,应认定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故 对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关于被告提出的要求原告返还彩礼的主张,因双方已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并共同生活,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 规定的应返还彩礼的情形,本院对于该主张不予支持。

太远律师有话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十条 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故本案中原被告已经登记结婚,并共同生活了一段时间,不存在给付彩礼生活困难的情况下,彩礼是不得返还的。且离婚判断的主要标志是双方的感情是否破裂,与彩礼并无直接关系。


太远婚姻律师网联系电话:184104228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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