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婚姻律师:结婚三天就离婚 索要彩礼

来源:admin 时间:2017-05-07

 结婚是一件幸福的事情,但是对于下面案例中的两个人来说,可能麻烦要比幸福多。

 

【基本案情】

 2014年7月,原告程甲与被告关某甲现役军人经人介绍相识,2014年8月1日,双方登记结婚。原告程甲与被告关某甲婚后未生育子女。双方举行结婚典礼的两天后,即再未在一起居住生活,双方脾气性格不合,不注重夫妻感情的培养,致使双方产生矛盾。原告程甲曾于2015年起诉至法院请求与被告关某甲离 婚,2015年7月14日,经法院判决双方不准予离婚。之后原告程甲与被告关某甲的夫妻感情仍未得到修复,原告程甲与被告关某甲的夫妻感情现已彻底破裂。 被告关某甲曾向原告程甲给付彩礼11,000元。

 

法院审理

   感情是婚姻家庭关系的基础,由于原告与被告结婚后不注重夫妻感情的交流与培养,因家庭琐事而产生矛盾,夫妻感情现在确已破裂。因被告系现役军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被告在庭审时已明确表示同意离婚,故法院准许原告与被告离婚。对于被告提出因与原告婚后仅共度两夜而要求原告返还11,000元彩礼的意见,原告认为不应当退还。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 确未共同生活的;本案,原告自称与被告婚后仅共度两夜,被告对此事实予以认可,亦认可收到彩礼11,000元,双方的自述可以反映一个共同的事实,即原告与被告婚后一起生活仅两天,不符合社会通常意义上的夫妻共同生活。

  因此,原告与被告之间的情形符合法律规定应当退 还彩礼的情形。故对于被告要求返还11,000元彩礼的意见,予以支持。对于被告要求原告返还三金的请求,原告同意向被告返还三金(金戒指、金手镯、金项 链),法院予以支持。

 

太远律师有话说

  本案有两个比较典型的情况:

  第一是被告的特殊身份,由于军人的身份关系,法院对于军人的婚姻采取特殊保护,根据我国《婚姻法》规定,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故如果本案中被告不同意,是无法离婚的。

  第二是关于彩礼的返还问题:本案是非常典型的结婚后没有一起生活的情况,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由于彩礼赠送的目的主要是为了保障婚姻,如果没有结婚或者结婚后没有一起生活,男方提出返还彩礼的,法律予以支持。

  婚姻是人生大事,太远律师也在此希望无论男方女方在结婚时候更加慎重,加强沟通,避免出现案例中这种情况,既伤害双方感情,也会带来很多麻烦。


太远婚姻律师网联系电话:184104228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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