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admin 时间:2017-05-07
在法院判决离婚中,一般是以夫妻双方感情是否破裂作为判断的标准,那么何种情况是夫妻情感已经破裂呢?下面是一个比较典型调解成功的案例。
【基本案情】
原告刘某称:我与被告董某某于2010年10月举行婚礼后同居生活,2011年1月19日登记结婚。2012年农历3月2日生育一女某甲。婚初夫妻关系较好,在共同生活中,被告好吃懒做,成天玩电脑、打游戏,不料理家务,原告进行劝阻,被告就辱骂原告,还殴打原告,实施家庭暴力,家庭矛盾也比较多,双方关系逐渐变得不好,被告和原告经常因琐事吵架、闹矛盾。2016年5月,被告因琐事同原告吵架,闹矛盾以后,原告和被告协议离婚未成,一直分居生活,原告被告夫妻关系感情破裂,无法共同生活,现原告依法起诉要求和被告董某某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对此被告董某某辩称,在共同的生活中,因琐事发生小矛盾是难以避免的,但过后我们夫妻关系正常,现我认为我和原告夫妻关系较好,且已生育女儿,我今后改正自己的不足之处,对原告更加关心照顾,和原告共同抚养孩子,希望法庭调解和好,坚决不同意离婚。
【法院审理】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准予或不准予离婚应以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作为区分的界限。判断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应当从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夫妻关系现状和有无和好可能等方面综合分析认定。
本案中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后,于 2011年1月19日自愿登记结婚,婚姻基础较好;婚后已生育孩子,双方在婚后的共同生活中夫妻关系较好,建立了夫妻感情。在共同生活期间虽因生活琐事发 生矛盾和争执,但夫妻感情尚未真正破裂,且被告在庭审中请求原告原谅被告,改正不足,共同抚养孩子,要求和原告和好的态度诚恳。
为维护合法、稳定的婚姻家庭关系,原告要求离婚的理由和证据不充分,综上所述,故对原告离婚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太远律师有话说】
在司法实践中,判决离婚主要根据夫妻双方的情感状况,如果双方感情却以破裂且无和好可能,便会判决离婚。另外根据我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如果存在上述法律规定的情况,并有一定证据支持,可直接认定夫妻情感破裂,判决离婚。
太远律师希望双方从维护婚姻家庭和孩子的成长角度出发,本着互谅互让的原则,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关系,珍惜已建立的夫妻感情和家庭,共同为孩子的健康成长考虑,多交流沟通,解决矛盾,共同维护家庭的和谐与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