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admin 时间:2017-05-07
离婚后,孩子一般随父母一方生活,另一方有着法律赋予的探望权,当此权利受到侵害,应及时申请法院协助行使权力。
【基本案情】
陈×2、陈×1于2007年10月8日登记结婚,于2009年8月31日生一子陈×3。2014年1月24日,陈×2、陈×1登记离婚,约定离婚后陈×3 由陈×1直接抚养,生活费由陈×1支付,幼儿园、小学、中学、大学及兴趣班等男方认可的教育费由陈×2支付。另,双方口头约定陈×2每周可以探望孩子一 次。
离婚后,陈×1始终以各种理由拒绝协助陈×2行使探望权,剥夺了陈×2与孩子相处以及孩子享受父爱的权利,对孩子的身心健康成长极为不利,虽然陈×2、陈×1已经离婚,但陈×2希望并请求可以有更多的时间与孩子相处,给予孩子应有的父爱关怀和教育,使孩子能够健康快乐地成长,故陈×2诉至法院,要求陈×1协助陈×2行使探望权。
陈×2所述双方结婚、生子及离婚情况属实。陈×1不同意陈×2的诉讼请求。陈×2自孩子出生就未尽到抚养义务。陈×2没有能力与孩子进行相处和沟通,据我了解,陈×2现在患有严重的抑郁症,陈×2的现状不宜与孩子单独相处,该阶段陈×2不宜行使探望权。
【法院审理】
陈×2、陈×1离婚后,双方所生之子陈×3随陈×1共同生活,环境较为稳定。但是,未成年子女的健康成长需要来自父母双方的关爱和指导。陈×2具有 探视子女的权利,亦对以往并不规律的探视情况希望有所改观,且现有证据无法证明陈×2探望行为不利于陈×3的身心健康,陈×1亦未就其关于陈×2有不宜行使探望权的情形提供充分的证据,故对陈×2要求对陈×3行使探望权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
【太远律师有话说】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陈×2要求探视婚生子陈x3的诉讼请求是否应予支持。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会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本案中,陈×2与陈×1离婚后,陈×2不直接抚养子女,陈×2作为陈x3之父要求行使探视权,既是法律赋予其作为父亲的权利又是义务,且对于陈x3而言父亲的关爱也是其成长过程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太远律师提醒您,为了使孩子有一个更好的感情坏境,避免二次伤害,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有权探视孩子,另一方应予以配合。若有特殊情况,行使探视权会给孩子造成不良影响的,应收集证据予以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