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admin 时间:2017-05-07
在起诉时,原告自己提出的主张除一些特殊情况外,都需要自己举证证明,如果不能证明,需要承担败诉的不利后果。
【基本案情】
2015年2月,刘×起诉至原审法院称:我和杨×于1988年12月6日结婚,婚后育有一子刘×1,一女刘×2,我与杨×于2009年12月17日 因双方感情不和在枣强县民政局协议离婚,双方对财产未作出分割。离婚后,因涉及财产未分割,杨×答应给我一百多万元财产折价款,但迟迟没有履行,因我生活 困难要求杨×尽快履行承诺,双方经常为此发生争吵,争吵过程中我得知女儿刘×2并非本人亲生,遂到河北医科大学法医鉴定中心鉴定,结果为我并非刘×2生物 学上的父亲。我得知此事后,一度精神崩溃,因我在和杨×生活期间,为家庭付出很多艰辛。我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请求法院判令:杨×支付我精神损失费 1万元、抚养费4万元,共计5万元;
【法院审理】
刘×与杨×原系夫妻关系,婚后育有一子一女(儿子刘×1、女儿刘×2),刘×2于1997年7月15日出生。2009年12月17日,刘×与杨×协议离婚,当时约定刘×2归刘×抚养。后杨×因变更抚养关系纠纷将刘×诉至法院,确认以下调解协议:刘×2归杨×抚养。刘×称刘×2不是其亲生女儿,并提交河北医科大学法医鉴定中心亲缘关系咨询意见书,上面载明:委托方为刘×,委托事项为刘×是否为血纱来源个体的生物学父亲,检验材料为刘×送检血纱一份,本鉴定中心采取刘×外周血液0.2毫升,2013年3月 1日该鉴定机构出具咨询意见:根据检验结果,不支持刘×是血纱来源个体的生物学父亲。杨×对咨询意见书不予认可,称该意见只是刘×与一块血纱的鉴定结果。 刘×未提交其他证据证明其与刘×2不存在亲子关系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刘×提交的咨询意见书,无法证明检验材料血纱与刘×2有关,刘×未提交其他证据证明其与刘×2不存在亲子关系。对刘×要求杨×支付精神损失费1万元、抚养费4万元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太远律师有话说】
本案中刘X提出的要求,但其提交的证据无法证明自己的主张,故没有得到法院的支持,太远律师在此提醒您起诉之前要注意收集证据,以便更好的支持所提主张,以免造成证据不足,承担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