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婚姻律师:复婚协议有效么

来源:admin 时间:2017-05-07

在之前的文章中我们谈到过“假离婚”在法律上的风险很大,为了预防其带来的风险,最近有许多夫妻在离婚的同时签订补充协议协议中记载离婚是别有所图,为规避限购、计划生育等政策而非感情破裂;约定民政局备案的离婚协议为无效;约定离婚后同居时购置财产和收入权属;同居一方不同意复婚的法律责任……然而,这样约定能被法院认可吗?     

   基本案情

    2013年7月30日,北京的韩先生王女士夫妇签离婚协议后民政局办理了离婚登记,约定三个子女由王女士抚养,200万存款归王女士,两套房产每人一套

    离婚4天后,两人又签订了一份《委托购房协议》,约定因韩先生贷款资格受限,委托王女士以其名义购买并持有深圳某房50%的份额,并约定未经双方协商一致,王女士不得单独处理该房产。协议中,还附加了一条约定,两年之内,若王女士要求复婚,韩先生应配合复婚,否则购房协议无效。

    同年8月14日,由王女士出面,在深圳购买了一套价格逾560万元的房产。相关款项由王女士韩先生共同支付。 2015年6月,王女士韩先生邮寄发出告知函中注明,二人为了规避限购政策而协商假离婚,现通知要求复婚,该邮件被韩先生拒收退回。2015年9月,王女士独自将该房以670余万元价格出售,收了30万元定金,后被韩先生起诉。

   法院审理

   法院认为,离婚后虽然双方在协议中约定各有一套房产,但实际并未分居,二人为了规避限购政策以非善意的方式而采取的“假离婚”的行为,扰乱社会经济秩序,违反社会的公共道德准则。

   而与王女士签订购房合同的买家基于物权公示登记而与王女士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应受法律保护。

  韩先生和王女士在委托购房协议中,约定王女士有权在两年内要求复婚,韩先生应配合,该协议限制了一方婚姻自由,违背了婚姻的本质,违反了公序良俗原则,应当认定为无效。 而其他条款均为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应为有效。   

太远律师有话说

  离婚后登记复婚,普遍认为没有太多风险。但是“复婚后,此前离婚协议还是有约束力的,一旦约定了房产归属一方,复婚后该房就属于婚前个人财产。离婚后另一方出资购买,并登记在另一方名下的房产,在复婚后则是另一方的婚前个人财产,即使复婚后双方一起供款,也不影响财产的性质。就怕双方复婚后发生某种意外,比如房屋归属方因故死亡,发生继承时另一方可获得的份额相对减少。

    另外离婚后复婚再离婚,第二次离婚时财产分割,由于第一次离婚约定仍然有效,归为个人财产的房产在第二次离婚时就不能要求分割。而如果一方在第一次离婚后、复婚前出资购买房产,且房屋登记在购买方名下,按照法律规定,该房屋产权归购买方,复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另一方只能要求补偿相应款项。

为了经济利益而舍弃家庭关系,法律风险无所不在,这些挖空心思企图规避政策的想法也不能达到安全的程度。且感情本就是消耗品,“假离婚”后有太多夫妻假戏真做,从此分道扬镳,太远律师希望夫妻在做感情决定时,一定要慎重。


太远婚姻律师网联系电话:184104228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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