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婚姻律师:给小三买车买房合法么?

来源:admin 时间:2017-05-07

结婚九年的男子祝某在网上认识了情人刘女士,并将已婚事实告诉了刘女士。然而,刘女士并没有离开祝某。为了保障情人生活,祝某先后为刘女士花费30余万购买了一辆小轿车并支付了一套商品房首付。得知实情后的妻子赵女士,将刘女士告上法院起诉返还全部款项。

基本案情

赵女士祝某系夫妻。2014611日,被告刘女士与第三人祝某通过网上QQ聊天相识,之后双方频繁联系。2014628日,祝某将其与赵女士已结婚九年的事实告知了刘女士。同年71日、72日和920日,祝某分别通过转账汇款方式将其账户中的302700元转入刘女士账户。刘女士用该款购买了一辆小轿车和支付了一套商品房首付款。赵女士知悉转款一事后,请求刘女士返还其与祝某款项30270元。刘女士则认为,其与祝某属正常交往,祝某汇入其账户的302700元系祝某对其的赠予,而非不当得利,其取得诉争款项属于善意取得。

法院审理

人民法院生审理认为,祝某的转款行为并非出于其与原告夫妻日常生活所需,事后亦未获得原告追认,侵害了原告的共同财产所有权,属于无效行为;刘女士明知祝某与其交往时有配偶,仍与其保持不正当两性关系,违背了社会的公序良俗,对第三人转入的大额款项予以接收并以自身名义用于买车、购房的行为,不符合善意取得构成要件。刘女士取得涉诉款项时无合法根据,侵害了原告合法权益,属不当得利,应予全额返还。

太远律师有话说

 本案中争议的焦点是:配偶一方擅自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予给具有不正当两性关系的小三是否构成善意取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七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17条规定: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作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89条规定:共同共有人对共有财产享有共同的权利,承担共同的义务,在共同共有关系存续期间部分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一般认定无效。

本案中,祝某虽然是自愿将302700元的钱款汇入刘女士账户,但是其处分了与妻子赵女士的夫妻共同财产,未得到赵女士的同意和追认,属于无权处分。刘女士基于与祝某保持不正当两性关系而取得上述钱款,违背了社会公序良俗,不符合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亦无其他合法依据,构成不当得利。


太远婚姻律师网联系电话:184104228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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