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admin 时间:2017-05-07
北京的最近赵小姐遇到一件烦心事,自己刚刚分手的男友向自己索要“分手费”。
【基本案情】
赵小姐与前男友王先生是在一次同学聚会上认识的,赵小姐说:“他是我同学的朋友,第一印象人长得高高帅帅感觉不错,就留了微信号。”后来赵小姐和王先生经常聊天,约会,一来二去产生了感情,在一个浪漫的夜晚赵小姐和王先生成为了情侣。
“起初我俩感情还挺好的”赵小姐回忆到,她与王先生感情一直很不错,但是最近由于工作原因出国进修了几个月,回来发现男友劈腿,让赵小姐无法接受,并提出了分手。而王先生不同意,称自己还是爱王小姐,如果要分手,就要十五万的分手费,不给就要去赵小姐单位闹。“我以为他是拿这个吓唬我,正好在气头上就给他写了个借条”赵小姐说为了尽快结束这段感情而给王先生写了一个借条,借条上载明:今借王先生15万元。于2016年X月X日归还。
没曾想王先生竟然凭此借条将赵小姐告上法庭,称要欠债还钱。
【法院审理】
法院审理认为,债的发生必须以真实发生的事实为基础,根据依法查明的事实,王先生并没由向赵小姐提供过借款,双方之间的债权并未真实发生过,请求还款,不符合事实与法律,不予支持。
【太远律师有话说】
“分手费”是近几年出现的新名词,一般是指恋爱中的一方向另一方提出分手要求,应另一方要求赔偿的一定金额,还称“青春损失费”或“青春补偿费”。
由于恋爱持续时间较长,当恋爱五六年之后再分手,青春不在,且内心痛苦很难走入婚姻殿堂。故当男女双方解除恋爱关系时,要求解除关系一方为了偿还自己的“情感之债”,弥补对方的“情感伤害”,以寻求心理平衡,而给付对方一定数额的金钱或财物,分手费由此而产生。
我们不过多的从感情和伦理上评论分手费的存在是否合理,但就法律而言,它的存在受保护么?
分手费是基于男女双方民事法律行为而产生。他虽然带有着更多道德上面的诉求,但分手的内容就是一方按约定或承诺给付对方分手费,对方接受分手费。本质就是一种合同,故在解决分手费纠纷时就可适用合同法。
对于双方约定或一方承诺给付分手费行为的合法性分析,应从两方面来把握:
1、主观方面。双方约定或一方承诺给付分手费,应完全出于男女双方特别是给付分手费一方的内心自愿,是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并非出于当事人的内心压力或精神恐惧而作出的约定或承诺。
2、客观方面。双方约定或一方承诺给付分手费的行为,客观上应当是当事人在没有受到任何威胁、恐吓或胁迫等情形下作出的,也就是说在正常状态下双方约定或一方承诺给付分手费。
本案中,赵女士支付分手费显然是迫于王先生的威胁,并非真实的意思表,故该民事行为时无效的,且由于写的是借条,在不存在借款事实的情况下,更不构成债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