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婚姻律师:婚内负债离婚仍要偿还

来源:admin 时间:2017-05-07

  2000年4月26日,王某赵某登记结婚。2015年5月2日,王某出具欠条一份给刘某,载明:“今欠到刘某人民币贰万元整欠款人:王某2015.5.2”。王某赵某未能归还借款,刘某索要未果诉至法院。经法院审理,判决王某支付欠款。

后由于赵某王某是夫妻关系,先刘某请求赵某承认夫妻债务,对此赵某称自己不是借款人,也不是担保人,对于借款不知情。王某嗜赌成性,多年的家庭收入被其输净,刘某在明知王某喜欢赌博的情况下,自愿将钱借给王某,涉案借款并非用于家庭生活。

  赵某王某2007年11月1日签署离婚协议书一份,约定各人债务,自己负责。2015年8月赵某法院起诉离婚,法院于2016年3月10日作出准许离婚的民事判决

   赵某认为本案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称自己无需承担还款责任。

法院审理

   王某刘某借款,有刘某提供的欠条等证据予以证明,双方之间形成借贷关系。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如果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则可以认定该债务为夫妻一方的个人债务。一、出借人与借款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的;二、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且出借人知道该约定的;三、出借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所借款项并非用于家庭生产经营或者共同生活的。

  刘某的借款发生在王某赵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应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赵某庭审中未能提供证据证明该债务非用于家庭共同生活和经营。故刘某要求王某赵某共同承担还款责任,法院予以支持。

  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以夫妻一方名义借款,如所借款项用于家庭生产经营或共同生活的,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本案借款发生在赵某王某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赵某主张王某借款系用于赌博,非用于家庭生产经营或共同生活,为此应承担举证责任。赵某仅提供离婚判决书等证据不足以证明本案借款系用于赌博或其 他非用于家庭生产经营或共同生活的事项,王某亦不认可,故对主张,不予支持

太远律师有话说

  本案是比较典型的在婚姻存续期间产生债务的问题,夫妻双方虽然已经离婚,但债务产生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根据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在本案中,赵某提出该笔款项用于赌博但是没有相关证据予以佐证,故无法得到法律的支持。

 根据目前的司法实践,证明夫妻存续期间债务属于夫妻一方的个人债务比较困难,太远律师提醒您在婚姻期间双方对于财产应保持相对透明的状态,平等处分夫妻共同财产。

 


太远婚姻律师网联系电话:184104228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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