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给抚养费不能成为禁止探望的理由

来源:本站原创 时间:2017-05-04

案情概要:抚养费和探望权就好似一对难舍难分的冤家,许多离婚父母将这两者混为一谈,将抚养费的有无支付、支付时间,与是否能够探望孩子,作为互相牵制的条件,最终可能陷入一方不支付抚养费,一方看不到孩子的恶性循环,其实最终还是伤害了孩子。

  31岁的小张和28岁的小王离婚了,离婚时孩子只有3岁大,法院判给了母亲小王。在离婚一年后,小张以探望权纠纷为由起诉至法院。他称自从离婚,自己只见过3次孩子,而且每次见孩子都要受到小王的百般阻挠,并且有时候见面还得是隔着玻璃或者房门。所以只有通过起诉,希望用法律手段保障自己对孩子的探望权利。

  庭审中,小王称不让小张看孩子,主要是因为小张不按时给抚养费,还指出小张在起诉之后就再也没有支付过抚养费了。小张也承认了自己因为总是看不到孩子,所以就不想再支付抚养费,表示除非让自己看到孩子,否则仍不支付。

  太远律师说法:随着离婚案件数量的增加,关于抚养费、探望权的纠纷也有所增加。从法律上来说,抚养费与探望权是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即便在起诉时也是根据两个不同的案由来起诉,但是实践中确实有很多当事人将两者混为一谈。不让看孩子,并不应该成为不支付抚养费的一种报复或者惩罚。

  太远律师提示:如果负有支付抚养费一方不按时、按数支付相应费用,那么抚养孩子一方可以申请对抚养费的强制执行,通过合法手段保障孩子应享受的权利。而被阻看望孩子的一方如果遭遇到不能看望孩子的困境,那么首先要与对方进行良好沟通,沟通不利的情况下通过法律渠道予以解决,而不能一味的以不支付抚养费作为要挟手段,否则最终只能激化矛盾,伤害对方、伤害自己、更伤害最心疼的孩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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