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本站原创 时间:2017-05-04
案情概要:今年5月2日,尚未成年的小婷拟将她的两位叔叔、一个姑姑告上法庭,因为奶奶在遗嘱中没有给小婷的父亲(已过世)留下遗产,但小婷曾一直由奶奶照顾,能否按照“法定继承”、“代位继承”等规定,分得一部分遗产?人民法庭启动“诉非衔接”机制(诉讼与非诉讼的矛盾纠纷对接机制),解决了这一纠纷。
起诉:孙女申请代位继承
5月2日,小婷的代理人向法庭诉讼服务分中心递交了案卷材料,并提出了起诉申请。原来,今年14岁的小婷是兰某的女儿。兰某与妻子早年离异,他去世后,留下小婷和奶奶相依为命。
数年前,小婷的奶奶过世。按照老人之前的遗嘱,其三间店铺、两间平房 (房产证登记的是小婷爷爷、奶奶的名字),死后由她的其他三位子女共同继承、分配,因为小婷父亲已经去世,遗嘱中就没有给他留下遗产。
今年,已经随母亲生活的小婷知道了代位继承的法律规定,很想“争取”属于父亲的那份遗产。
接到案卷材料和起诉申请后,安德法庭诉讼服务分中心法官当即一一核实了案件情况,并对代理人说:“婚姻家庭纠纷通过审判容易将矛盾升级,而且周期较长、不一定能达到预期的结果,通过法庭的‘诉非衔接’机制进行处理,时间快、效率高,你可以考虑先用这种方式解决这个纠纷。”
代理人原告及监护人的意见后,同意了这一建议。
调解:叔叔姑姑给予一定资助
通过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一致意见:因为之前小婷的祖父母和子女之间已经分家析产,两位老人在农村的住房已经进行了分配,剩下的三间铺面、两间平房留给两位老人养老。并且,小婷的祖母去世前,对这剩下的三间铺面、两间平房的分配留有遗嘱,应该按照遗嘱继承进行。根据遗嘱,小婷之父兰某没有权利参与继承这三间铺面、两间平房,小婷也就没有代位继承的权利。但考虑到亲缘关系,小婷的叔叔、姑姑同意给予小婷一定的资助。
目前,当事人双方均未对调解结果提出异议。
遗嘱和遗赠扶养协议优于法定继承
太远律师意见:如果按照法定继承,小婷的父亲兰某是第一顺位继承人,应享有继承权利,兰某去世后,小婷作为代位继承人,可以继承一定的遗产份额;但我国《继承法》第5条规定:“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可见在我国遗嘱和遗赠扶养协议优于法定继承。由于某某去世前留有遗嘱,应当按照遗嘱办理。
《继承法》第19条又规定:“遗嘱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作为代位继承人的小婷,是否属于必留份权利主体呢?
按照我国《继承法》规定,代位继承人并不属于必留份权利主体;同时,虽然奶奶某某去世前一直抚养小婷,但小婷父亲去世了,其母亲还在,奶奶对小婷没有法定的抚养义务,也就不用考虑给小婷保留“必留份”。
“考虑到小婷尚未成年,养育未成年人是家庭的一项重要功能,按照遗嘱,小婷虽不能享有这三间铺面、两间平房的继承权利,但考虑到实际生活困难,又尚未成年,在调解中,通过给小婷的叔叔、姑姑做思想工作,他们也答应,给予小婷一定的资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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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继承:是指在被继承人没有对其遗产的处理立有遗嘱的情况下,由法律直接规定继承人的范围、继承顺序、遗产分配的原则的一种继承形式。
必留份:我国《继承法》第19条规定:“遗嘱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7条规定:“遗嘱未保留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遗产份额,遗产处理时,应当为该继承人留下必要的遗产,所剩下的部分,才可参照遗嘱分配原则处理。”
代位继承: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