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母是否可以就自己子女提起确认之诉

来源:本站原创 时间:2017-05-04

孩子,是一个家庭乃至一个国家的希望。孩子归谁抚养、由谁监管可能影响着一个孩子的成长轨迹。在夫妻反目对簿公堂、抚养权不得不移转等客观现实面前,法官的判决可能决定了一个孩子的未来。为此,每个法官在有利于未成年人生活成长的这一裁判准则基础上,综合全案情况,严格依据相关法律规定谨慎裁判。

  【案情概要】

  20083月,周欣(女)与李龙(男)结为夫妻。双方婚后育有一女李莉。2011年,李龙因车祸去世。3个月后,周欣独自离家出走并再婚。李莉由爷爷奶奶进行抚养。周欣希望收回女儿李莉的抚养权,但李莉的爷爷奶奶坚决不同意。2013年,周欣诉至法院,要求确认其具有李莉的抚养资格。

  【太远律师释意】
  在本案中,周欣认为通过确认自己对女儿的抚养资格,从而可以要回对于女儿的抚养权。我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本案中,周欣作为李莉的生母在没有法律特别规定而剥夺其抚养权的条件出现的情况下,具有相应的抚养资格,这本无太大争议,但是本案周欣提出的是确认之诉。所谓确认之诉是指当事人要求人民法院确认某种法律关系存在或不存在的诉讼。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确认之诉的核心要件是存在争议的民事法律关系。本案中,周欣是李莉的生母,在这一点上李莉爷爷奶奶与周欣并无争议。也就是说,本案中周欣请求的确认之诉并没有相应的诉争客体。另外,一般来说,确认之诉由于仅仅是对某一法律关系进行确认,不具有给付内容,所以不会产生相应的执行问题。但本案中,周欣确认之诉显然是为收回子女的抚养作出铺垫,必然涉及相应执行问题。所以本案不属于确认之诉的受理范围。

  作为母亲的周欣对于女儿李莉具有法律上的抚养义务,如今希望从相依为命的爷爷奶奶手中要回女儿需要的是能够爱护女儿、给予女儿更好发展的能力与诚意。而这才是能够挽回亲情的最重要砝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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