约定了抚养费,遇到重大事件可否“反悔”

来源:本站原创 时间:2017-05-04

【案情概要】

王博20082月出生。2011年,父亲王利与母亲何雯协议离婚,约定王博由母亲何雯抚养,王利每月支付抚养费800元至王博18岁,其余一切费用都由何雯支付。201211月,王博被查出患上白血病,前期在医院共计花费40万元。其中,医保部门报销14万元,亲戚朋友捐赠4万元,王利支付4万元。剩余18万元由母亲何雯支付。2013年,王博在母亲何雯的代理下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王利与何雯共同承担22万元的治疗费用。并对王博后期的治疗费用进行相应的分担。

  法院经审理,判决王利分担治疗费用。

 【太远律师释义】


  随着离婚案件的不断增多,离婚时通过协议确定婚后双方的权利义务已经成为劳燕双飞的双方预防未来产生纠纷的重要手段。在司法实践中,双方关于子女抚养归属、财产划分等问题,只要意思表示真实且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均属有效,法院不会主动进行干预。但是,夫妻双方离婚并不意味着父母子女之间抚养、赡养关系的消灭。根据我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关于离婚后,父母对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第三十七条第二款关于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的规定,双方的协议是可以变更的。

  在本案中,双方离婚时签订的协议约定王利每月支付抚养费800元至王博18岁,其余一切费用都由何雯支付属于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应属有效。但由于发生了王博患重病这一协议签订时所无法预计的事件,作为生母的何雯抚养条件已经发生重大变化,抚养能力明显受到影响。为了保证王博的治疗和今后的发展,作为生父的王利应当承担起法律对于其抚养和教育子女的义务,双方约定性义务变更是法律强制性义务。至于王博治疗费用如何分担,法院结合何雯与王博的支付能力,以及双方在其它方面对于王博所尽义务的大小和支出比例进行综合考量,从而做出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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