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本站原创 时间:2017-05-04
分居但未离婚期间 抚养子女的一方可要求另一方支付抚养费
【案件经过】
李某与王某系夫妻关系,双方于2006年10月在北京市门头沟区民政局登记结婚,2009年1月生有一子王某某。双方因生活琐事产生分歧,李某带儿子于2011年4月,离开住所在外租房,双方一直分居生活。
2012年9月,王某某由其母亲李某作为其法定代理人,向门头沟法院起诉王某,要求王某给付从其出生到起诉之时即2012年9月共45个月的抚养费,并要求法院判令给付今后的抚养费、教育费等相关生活必需费用。
王某辩称,因与李某的感情问题,其不同意李某回家居住,但原告王某某可随时回家,可以让其母亲协助照顾原告王某某,且不需要李某负担抚养费。其同意按法律规定给付原告王某某抚养费。
法院判决:自2012年12月始,被告王某每月25日前给付原告王某某抚养费二千一百元,至其十八周岁止;被告给付原告2011年4月起至2012年11月的抚养费共计人民币三万四千元。
民事判决生效后,被告没有及时履行给付义务,原告向法院申请执行。执行过程中,执行法官考虑到被告为公职人员,为了取得良好的社会效果,并未从被告的工资帐户上直接冻结、扣划,而是来到被告的单位,耐心细致的向被告释明了相关法律,经过执行法官做工作,被告及时履行了给付义务,并在2013年3月一次性将3个月的抚养费交至法院。
太远律师释义
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本案中,原告系李某与被告所生之女,李某和被告均有抚养教育原告的义务。鉴于李某与被告分居生活,原告目前由李某抚养的事实,原告要求被告给付抚养费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且被告愿意负担抚养费。法院在调查被告工资收入的基础上,作出了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