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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已分割”,同样须承担偿还责任

来源:admin  作者:admin  时间:2017-06-03

最高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24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

  【案例】今年7月,王先生经营的酒店因严重亏损被迫停业。为逃避债务、将财产留给家人,王先生与妻子尚女士签订协议:全部财产归尚女士所有,一切债务由王先生承担。随后,双方办理了。债主肖女士持王先生出具的、用于经营酒店的50万元的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王先生与尚女士共同偿还借款本息。而尚女士使出“撒手锏”,以其已与王先生、债务已分割给王先生承担为由抗辩。尽管尚女士使出“杀手锏”,法院照样判决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评析】法院判决是正确的。最高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24条规定:“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处理。”第25条规定:“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已经对夫妻财产分割问题作出处理的,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一方就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基于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向另一方主张追偿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此案中,王先生与尚女士签订的协议纯属以逃避债务为目的,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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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简介

靳双权律师 靳双权,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副会长,北京东卫律师事务所房地产业务部主管,自2005年起至今,一直从事房地产法律的研究与服务,说房网特邀讲师,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房地产法律讲师。靳律师作为房地产专业律师,多年以来,一直潜心研究房地产,认真研读了土改、文革、房改、限购等建国以后不同历史时期的国家法律、政策及大量判例。靳律师对土地、公房、私房、商品房、经适房、央产房、军产房、回迁房等类型房地产在交易中涉及的具体法律问题进行大量的研究,办理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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