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欠款“道不明”,按夫妻共同债务承担

来源:admin  作者:admin  时间:2017-06-03

而最高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26条规定:“夫或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应当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案例】刘先生是一名生意人,为避免妻子徐女士受累,刘先生从不让其参与生意。今年6月,刘先生遭遇车祸身亡后,一名自称叫张自珍的人找上门来,说刘先生生前欠其多笔并立有字据,要求徐女士清偿。徐女士看过字据之后,尽管确认系刘先生字迹,但以该款“非自己所欠、也不知道欠款事由、更未参与生意”为由拒绝。虽然徐女士所言属实,但法院经审理仍然判决其承担还款责任。

  【评析】法院判决无可厚非。根据最高法院《关于审理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7条规定,虽然夫妻一方经营所负债务,可以不认定为,由一方个人清偿,但必须是以“一方未经对方同意,独自筹资从事经营活动,其收入确未用于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为前提。但本案并不具备除外条件,即徐女士的免责理由不能成立。而最高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26条规定:“夫或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应当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鉴于刘先生生前所欠借款发生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决定了徐女士必须承担清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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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简介

靳双权律师 靳双权,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副会长,北京东卫律师事务所房地产业务部主管,自2005年起至今,一直从事房地产法律的研究与服务,说房网特邀讲师,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房地产法律讲师。靳律师作为房地产专业律师,多年以来,一直潜心研究房地产,认真研读了土改、文革、房改、限购等建国以后不同历史时期的国家法律、政策及大量判例。靳律师对土地、公房、私房、商品房、经适房、央产房、军产房、回迁房等类型房地产在交易中涉及的具体法律问题进行大量的研究,办理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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