见到王女士的时候,这个略显紧张的农村妇女正在假日陪着女儿童童放风筝。谈起那场失败的婚姻和那份荒唐的“探视权买卖协议”,王女士满是悔意。
王女士与张某是怀柔某村居民。俩人于2010年3月结婚。婚后张某去浙江经商,王女士在家中操持家务。2012年4月,他们的女儿童童出生并由王女士与张某父母共同。此后,张某生意越做越大,双方的分歧也日渐增多,最后发展到双方家族多次在村内发生争吵的地步。最终,2014年4月双方以性格不合为由。
时,双方对于和财产分配作出约定:双方婚后在县城所购置一套房屋归王女士所有。张某一次性给付王女士30万元。孩子由张某父母抚养,以后与女方再无任何关系。
然而,当平日悉心照料的女儿突然从自己的生活中消失且不得相见时,王女士才发现所有的金钱也无法弥补亲情的缺失。思女心切的王女士一纸诉状将张某诉至法院,要求解除该合同,确认自己的探视权。
点评:
本案裁判的关键是探视权是否可以约定排除。一般来说,自然人对于自身权利有自由处分的权利,对于自愿放弃个人权利的行为,法律不会轻易加以干涉。但对于探视权这种具有人身属性的权利来说,一方轻易地放弃自身权利必然会对事件的“第三方”产生重要影响。本案中的“第三方”就是无辜的童童。所以从某种意义上来说,双方协议中看似王女士放弃了自己的权利,其实却变相地剥夺放弃了自己子女的权利。
从实体法上来看,这种权利的放弃也不能被法律所允许。我国《婚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本条属于法定强制性条款,既不能约定排除,也不能私自放弃。但是,在司法实践中,不少婚姻当事人利用其在家庭中的优势地位,剥夺、限制另一方的探视权利,制定与法律的强制性规定相矛盾的条款。这种做法应属无效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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