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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名买房有风险,投资需谨慎

来源:未知  作者:未知  时间:2017-06-02

  随着房地产投资进入白热化阶段,许多投资者为少缴纳税费采取借用他人名义购房的方式以达到规避法律的目的,但因受利益的驱使此间产生了很多法律纠纷。有这样一个真实案例,当事人陈某与马某书面达成协议,以马某的名义购买某地恒大地产公司一套总价为90万元的房子,购房款由陈某通过马某支付,房屋产权证归属陈某,但登记的名字为马某,后马某为偿还自己所欠债款,将房子抵押给易某,并办理了抵押登记,陈某发现此事后,以马某为被告起诉至法院,要求法院判令由马某协助陈某将该套房子的所有权转移登记至自己名下,并请求确认自己为房子的所有权人,解除房子的抵押登记。法院通过陈某提交的书面协议、银行汇款记录和房屋产权证判令由马某协助陈某将房子的所有权转移登记至陈某名下,驳回陈某其他诉讼请求。陈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当事人陈某与马某达成的协议形成合同法律关系,双方就合同所涉不动产物权归属发生争议时,应区分物权关系与债权关系,二人关于不动产物权归属的约定系债权性质,在以登记为生效要件的物权变动模式下,该协议不具有物权法上的效力,亦不能对抗不动产物权上有效设立的他物权,故而法院只能依据双方的协议判定由马某协助陈某将房子的所有权转移登记至陈某名下,而对其他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借名买房有何风险

  陈某虽为不动产的实际所有人,借名买经济适用房有效吗?对方反悔怎么办,因其规避法律的行为导致其必须承受马某在不动产上合法设立的他物权,一旦马某无法偿还债务,易某要实现不动产的抵押权,陈某必须承担房子灭失的风险而只能向马某主张赔偿损失;若马某按期偿还了债务并协助陈某进行不动产变更登记,陈某也需缴纳不动产转移登记的各项税费,女子“借名购房“诉同事终审败诉,由此可知,为规避法律借名买房的行为实属得不偿失之举,望觊觎从此间获利的投资者能以此为戒,谨慎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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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简介

靳双权律师 靳双权,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副会长,北京东卫律师事务所房地产业务部主管,自2005年起至今,一直从事房地产法律的研究与服务,说房网特邀讲师,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房地产法律讲师。靳律师作为房地产专业律师,多年以来,一直潜心研究房地产,认真研读了土改、文革、房改、限购等建国以后不同历史时期的国家法律、政策及大量判例。靳律师对土地、公房、私房、商品房、经适房、央产房、军产房、回迁房等类型房地产在交易中涉及的具体法律问题进行大量的研究,办理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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