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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处理离婚案件中对方转移财产和制造假债务

来源:admin  作者:admin  时间:2017-05-23

  在案件中,最关键的就是两个问题,即是否判决离婚、如何公平得到共同财产的应有份额。现实中,常常遇到一方将出卖,注销公司、写假借条等等企图侵占对方财产的情况。对付这种行为,说实话,律师也常常只能无奈地摊摊手。说声“无能为力”。如果你的财产是动产或者成为了动产,那么其流动性就无法控制了。在此,我想信口给咱们的立法部门提个建议:转移、隐藏共同财产,企图侵占对方财产的,应当列为感情破裂的情况之一 。认为有理的支持一下!!!

  有不少的离婚担心和苦恼对方恶意负债和转移财产,遇到类似情况就束手无策。我总结多年办理离婚案件的经验,就其中一些常见现象和相关对策简单谈一下:

  转移财产的情形一般有:

  1.转移已有存款;

  2.收入不存入名下的存折;

  3.转移一般物品;

  4.私自出售房屋;

  5.低价出售夫妻共同财产等。

  恶意负债的情形一般有:

  1.制作虚假的;

  2.虚报开支;

  3.利用关联企业负债等。

  可采取的一般对策:

  1.搜集其存折线索,记下其开户行,无论其将款转入何方,都不会有太大影响,可以申请法院查询转账记录,法庭上让其说明存款去向和用途,审核其转款必要性;

  2.搜集其收入状况的线索,必要时律师出面,如果对方有很高的收入,但又不见存款,法庭上责令其说明收入开支,审查开支的合理性和必要性;

  3.对于转移转移不动产的:既然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任何一方无权单方出售转让,否则另一方可以主张买卖无效,并追究其转移之;

  4.对于转移一般物品的:保留好购物发票;

  5.对于低价出售夫妻共同财产和利用关联企业恶意负债的:可以主张其行为无效,因为其和侵犯了夫妻一方的利益或公司利益或其他股东利益。

  6.对于制作虚假的:与对质,询问细节问题,列出提问提纲,审查债务形成时间,必要时做笔迹鉴定,审查债务用途和必要性等等。

  7.对于虚报开支的:审查开支凭证,审查真实性、必要性和合理性,必要时向有关单位调查了解。

  应当具体案件具体分析,不可生搬硬套,上述仅代表律师个人意见和仅供大家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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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简介

靳双权律师 靳双权,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副会长,北京东卫律师事务所房地产业务部主管,自2005年起至今,一直从事房地产法律的研究与服务,说房网特邀讲师,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房地产法律讲师。靳律师作为房地产专业律师,多年以来,一直潜心研究房地产,认真研读了土改、文革、房改、限购等建国以后不同历史时期的国家法律、政策及大量判例。靳律师对土地、公房、私房、商品房、经适房、央产房、军产房、回迁房等类型房地产在交易中涉及的具体法律问题进行大量的研究,办理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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