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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转移财产方是否应该少分

来源:admin  作者:admin  时间:2017-05-23

  时转移财产方是否应该少分

  王x英和张x军原是一对。2003年3月,张x军所在的单位考虑到张x军住房困难,作出由单位出资为他购房的决定,张x军用单位提供的“高级干部住房”40万元买了一套房屋。

  但谁知,在装修,夫妻俩出现矛盾,随后离婚。就在张x军离婚前两个月,张x军把房子退还给单位,由其同在该单位的兄弟张强承接。就这样,这套房子变到了张x军兄弟的名下。王x英得知此事后,起诉到法院,索要房产。

  法院审理后认为,张x军在与王x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他从所在单位取得的“公司高级干部住房待遇”40万元应该属于。因两人已向开发商支付完全部房款及办理的税费,已履行完毕,所以这套房屋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张x军在没有取得王x英同意而且事后也没有得到对方追认的情况下,将此房屋退回公司,与开发商解除的行为无效。而且,张强与张x军是兄弟关系,张强在没有支付购房款的情况下,与开发商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并将房屋备案在自己名下,并非法律上的善意、有偿取得这项财产,所以,张强与开发商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效。所以,这套评估价值为100万余元、装修10余万元、作为夫妻共同财产的房屋应依法分割,但张x军在离婚期间转移夫妻财产,存在一定过错,依法应少分。由此,法院一审判决,王x英和张x军所争议的房屋,归王x英所有,王x英补偿张x军34万余元。

  离婚时恶意转移财产的应当视为其有过错,依法应当少分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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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简介

靳双权律师 靳双权,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副会长,北京东卫律师事务所房地产业务部主管,自2005年起至今,一直从事房地产法律的研究与服务,说房网特邀讲师,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房地产法律讲师。靳律师作为房地产专业律师,多年以来,一直潜心研究房地产,认真研读了土改、文革、房改、限购等建国以后不同历史时期的国家法律、政策及大量判例。靳律师对土地、公房、私房、商品房、经适房、央产房、军产房、回迁房等类型房地产在交易中涉及的具体法律问题进行大量的研究,办理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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