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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保全的规定

来源:admin  作者:admin  时间:2017-05-23

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不能或者难以执行的案件,可以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作出的裁定;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财产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前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十五日内不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财产保全。


  财产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


  人民法院冻结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冻结财产的人。


  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


  被申请人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财产保全。


  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赔偿被申请人因财产保全所遭受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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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简介

靳双权律师 靳双权,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副会长,北京东卫律师事务所房地产业务部主管,自2005年起至今,一直从事房地产法律的研究与服务,说房网特邀讲师,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房地产法律讲师。靳律师作为房地产专业律师,多年以来,一直潜心研究房地产,认真研读了土改、文革、房改、限购等建国以后不同历史时期的国家法律、政策及大量判例。靳律师对土地、公房、私房、商品房、经适房、央产房、军产房、回迁房等类型房地产在交易中涉及的具体法律问题进行大量的研究,办理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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