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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财产分割与解除同居关系的财产分割有区别

来源:admin  作者:admin  时间:2017-05-23

  与解除的财产分割有区别吗?

  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登记而以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中提出了“具体分割财产时,应照顾妇女、儿童的利益,考虑财产的实际情况和双方的过错程度,妥善分割”的原则。照顾未成年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的利益,是人民法院在解除同居关系和审理案件时均必须坚持的一贯原则。

  同居关系没有合法婚姻做基础,在解除同居关系、确定具体财产的归属时,法律更多地强调了财产的个人属性。在《婚姻法》(二)中明确规定:“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

  据此可知,在同居关系中,一方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也属于对自己子女的赠与,同居关系的另一方不得以自己享有为由而主张分割。双方同居时,一方的父母赠与的财产或者赠与的房屋只能视为对一方的赠与而非对同居关系另一方的赠与,所以同居的另一方不可对他方的财产主张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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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简介

靳双权律师 靳双权,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副会长,北京东卫律师事务所房地产业务部主管,自2005年起至今,一直从事房地产法律的研究与服务,说房网特邀讲师,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房地产法律讲师。靳律师作为房地产专业律师,多年以来,一直潜心研究房地产,认真研读了土改、文革、房改、限购等建国以后不同历史时期的国家法律、政策及大量判例。靳律师对土地、公房、私房、商品房、经适房、央产房、军产房、回迁房等类型房地产在交易中涉及的具体法律问题进行大量的研究,办理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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