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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自转让夫妻共有财产无效

来源:admin  作者:admin  时间:2017-05-23

  第十七条和第十九条规定:在婚姻关系存续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通则第七十八条第二款规定:“人对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八十九条规定:“共同共有人对共有财产享有共同的权利,承担共同的义务。在共同共有关系存续期间,部分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一般认定无效。但对善意、有偿取得这项财产的,应当维护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对其他共有人的损失,由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人赔偿”。按照上述规定可知,你朋友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购买的轿车,双方没有约定归谁所有,应属夫妻二人共同共有。处分共同共有的财产,应经所有共有人同意;共有人之一未与其他共有人协商,就擅自处分共同共有的财产,其行为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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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简介

靳双权律师 靳双权,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副会长,北京东卫律师事务所房地产业务部主管,自2005年起至今,一直从事房地产法律的研究与服务,说房网特邀讲师,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房地产法律讲师。靳律师作为房地产专业律师,多年以来,一直潜心研究房地产,认真研读了土改、文革、房改、限购等建国以后不同历史时期的国家法律、政策及大量判例。靳律师对土地、公房、私房、商品房、经适房、央产房、军产房、回迁房等类型房地产在交易中涉及的具体法律问题进行大量的研究,办理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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