卓越的律师团队丰富的办案经验致力于为客户提供最佳法律解决方案

您所在位置:婚姻房产 >

感情破裂离婚 夫家转移财产

来源:admin  作者:admin  时间:2017-05-23

  原本是件因感情不合而走上法庭的简单案,而公公、丈夫两人却通过假诉讼搞起了财产转移。昨天,记者从兴庆区人民法院了解到了这样一起民事案件。

  今年3月底,兴庆区法院受理了罗某、李某的离婚案,但在庭审时,法官发现王某有与其父串通转移财产的嫌疑,于是在庭审后展开了。王某与罗某于1999年登记,然而在共同生活,常因琐事发生争吵。在一次争吵后,王某提出离婚,双方因家庭未能达成一致意见,为此,王某向法院提出了。在法庭上,罗某提出他们现有住房是两人婚后在2000年9月份参加房改时所购房屋,系;而王某则说房子是其父的,并拿出了法院出具的等相关证据。面对一下子复杂起来的案情,为了维护的合法权益,法官决定重新进行调查。通过调查了解到,在离婚诉讼前一个月,王某的父亲以儿子当时所住房屋属于自己而并非儿子所有,向兴庆区人民法院了王某,同年3月,父子二人达成协议,王某将房子产权变更给其父。至此,这起通过假诉讼而大搞离婚前转移财产的行为全部展现在法官面前。

  今年8月9日,兴庆区人民法院依法作出了民事判决,撤消了2007年3月1日王某父子两人的调解书,10月29日,银川市房产管理局根据兴庆区法院的协助通知书,将王某父亲在3月5日办理的房屋过户并取得的房屋进行了注销。随后,法院对王某与罗某的离婚案作出判决:依法准予二人离婚,孩子由罗某,王某每月承担孩子300元的抚养费。由于王某在前有转移财产的行为,违反了的有关规定,所以在财产分割时予以少分,并给王某住房补偿金4万元。

分享到:

上一篇:离婚诉讼中的股权分割问题

下一篇:擅自转让夫妻共有财产无效



律师简介

靳双权律师 靳双权,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副会长,北京东卫律师事务所房地产业务部主管,自2005年起至今,一直从事房地产法律的研究与服务,说房网特邀讲师,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房地产法律讲师。靳律师作为房地产专业律师,多年以来,一直潜心研究房地产,认真研读了土改、文革、房改、限购等建国以后不同历史时期的国家法律、政策及大量判例。靳律师对土地、公房、私房、商品房、经适房、央产房、军产房、回迁房等类型房地产在交易中涉及的具体法律问题进行大量的研究,办理了...

法律知识

添加微信×

扫描添加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