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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隐瞒的财产在离婚后我能要求再次分割吗?

来源:admin  作者:admin  时间:2017-05-23

  

  

    编辑同志:

  

    因我的丈夫周某长期在外寻花问柳,我提出,经法院判决我们离婚,并对有关财产作了分割。但是,最近,我发现周某在离婚前在外所谓的租住的房屋实际上系周某出资购买。请问,对这所房屋我有权请求再次分割吗?

  

     读者

  

    

    读者:

  

    我国《婚姻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或伪造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周某在离婚时,声称其在外居住的房屋是的房屋,是对夫妻关系存续共同财产的隐瞒,你应提供相关证据证明该房屋是周某出资购买,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共同财产。

  

    《婚姻法》解释(一)第三十一条规定:依据《婚姻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共同财产的,为两年,从当事人发现之次日起计算。因此你应从你发现周某原来租赁的房屋是周某出资购买的次日起两年的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否则人民法院将不予支持你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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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简介

靳双权律师 靳双权,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副会长,北京东卫律师事务所房地产业务部主管,自2005年起至今,一直从事房地产法律的研究与服务,说房网特邀讲师,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房地产法律讲师。靳律师作为房地产专业律师,多年以来,一直潜心研究房地产,认真研读了土改、文革、房改、限购等建国以后不同历史时期的国家法律、政策及大量判例。靳律师对土地、公房、私房、商品房、经适房、央产房、军产房、回迁房等类型房地产在交易中涉及的具体法律问题进行大量的研究,办理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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