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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隐匿婚后财产 离后发现被判返还

来源:admin  作者:admin  时间:2017-05-23

  

  

   赵某诉李某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称有一辆大阳牌摩托车系婚后共同购置,是共同财产,但被被告私自推走。被告李某对此不予 承认,辩称根本没有此事。原告赵某除提供一张摩托车购置发票外,也未提出相关证据。故法院对原告所称有共同财产摩托车一辆的事实未能认定,当然也就无从分割。但是双方半年后,在一个偶然的机会,原告赵某发现了自己的摩托车在被告李某的弟弟处,便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李某返还摩托车一辆,并申请法院采取了财产保全措施,对该摩托车进行了查封。

  

   法院在审理中,根据原告提供的购车发票、证言和该摩托车的状况,认定该摩托车确系原告赵某在婚后共同生活用双方收入所购买的,在事实证据面前,被告也承认了摩托车是的事实。鉴于被告隐匿财产、企图据为已有的主观故意行为,已经严重侵犯了原告的财产,对此应承担相应的,所以法院剥夺了被告对大阳牌摩托车的分割权,依法判决该摩托车归原告赵某所有。

  

   法院之所以这样判决,是根据修改后的《》的相关规定。我国《婚姻法》第47条规定,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31条规定:依据婚姻法第47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为二年,从当事人发现之次日计算。合本案中,大阳牌摩托车本属双方共同财产,是双方,对此双方均有平等的处理权,在处理时,双方应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任何一方不得违背他方的意志,擅自处理。在共同共有关系存续期间,部分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一般应认定无效,如果对其他共有人造成损失的,出擅自处分者赔偿。因此被告李某隐匿共同共有的摩托车一辆,企图据为己有,是一种,严重侵犯了原告对摩托车的、使用和所有权,依法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即该摩托车对被告而言可以少分或者不分,所以法院判决摩托车归原告赵某所有是正确的。同时也是对被告隐匿共同共有财产的侵权行为的一种惩罚,也为那些在离婚诉讼中,为争夺财产而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离婚者敲响了警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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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简介

靳双权律师 靳双权,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副会长,北京东卫律师事务所房地产业务部主管,自2005年起至今,一直从事房地产法律的研究与服务,说房网特邀讲师,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房地产法律讲师。靳律师作为房地产专业律师,多年以来,一直潜心研究房地产,认真研读了土改、文革、房改、限购等建国以后不同历史时期的国家法律、政策及大量判例。靳律师对土地、公房、私房、商品房、经适房、央产房、军产房、回迁房等类型房地产在交易中涉及的具体法律问题进行大量的研究,办理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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