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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同居关系时财产分割和债权债务承担的基本

来源:admin  作者:admin  时间:2017-05-23

  第一、“约定优先”,双方对同居财产的归属有约定的,按约定办理。

  第二、无约定的,对于同居期间购置的财产,原则上采用谁购买归谁所有的原则。但对于双方均有所出资,并且由双方共同使用的财产的归属问题,通产按原则处理。

  在期间,还必然要发生日常家务产生的,比如饮食、衣着、文化、娱乐、医疗、子女之教养等。对于这些日常家务,一般根据谁支出谁负担的原则。

  第三、对于一方在同居期间给予另一方一定的财物,适用中关于赠与合同的规定,即赠予行为成立时,赠与物的发生转移。

  此外,由于同居的当事人之间不存在配偶人身关系,因此不存在因为而发生的人身性质的权利变化。也就是说,如果同居期间一方生活困难的,另一方无须负义务;如果同居的一方当事人死亡的,另一方不能基于同居取得遗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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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简介

靳双权律师 靳双权,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副会长,北京东卫律师事务所房地产业务部主管,自2005年起至今,一直从事房地产法律的研究与服务,说房网特邀讲师,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房地产法律讲师。靳律师作为房地产专业律师,多年以来,一直潜心研究房地产,认真研读了土改、文革、房改、限购等建国以后不同历史时期的国家法律、政策及大量判例。靳律师对土地、公房、私房、商品房、经适房、央产房、军产房、回迁房等类型房地产在交易中涉及的具体法律问题进行大量的研究,办理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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