卓越的律师团队丰富的办案经验致力于为客户提供最佳法律解决方案

您所在位置:婚姻房产 >

离婚时售后公房产权分割

来源:admin  作者:admin  时间:2017-05-23

时售后公房产权分割
  
  大部分售后公房都是关系存续购买下来的,而且购买的钱也是,是不是夫妻双方离婚的话就作为夫妻共同财产来处分呢?也不尽然,因为使用权房也是有一定价值的,使用权房是可以交换的,而且产权所有人不能收回,因此分割时应当适当考虑这部分价值,具体而言根据使用权房取得方式不同,分割时按照下面的方案处理:
  
  (一)一方婚前承租的公房是基于福利政策分配取得,婚后以共同财产购买产权的,由于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无法体现出原公房使用权的交换价值,则在离婚分割该产权房时可不考虑原公房使用权的价值单独归属问题;如果这种实物分配还附加了其他条件的,比如要受配人必须服务一定的工作年限、受配人因此丧失了一次性的分房基金等,则仍然要根据具体情况予以公平处理。
  
  (二)对于婚前由夫或妻一方父母承租、婚后又以共同财产购买产权的公房,原公房使用权的交换价值可参照的规定,推定为父母对夫妻双方的赠与,离婚时可直接将产权房按共同财产分割处理。
  
  (三)一方婚前承租的公房使用权是其以支付对价取得的,婚后又以共同财产购买为产权,在离婚分割该产权房时,应当将取得原公房使用权时所支付对价部分确定为当时承租的夫或妻一方个人所有,产权房的剩余部分价值按共同财产分割;

分享到:

上一篇:房产证上第三人名字,离婚时应如何处理

下一篇:解除同居关系时财产分割和债权债务承担的基本



律师简介

靳双权律师 靳双权,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副会长,北京东卫律师事务所房地产业务部主管,自2005年起至今,一直从事房地产法律的研究与服务,说房网特邀讲师,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房地产法律讲师。靳律师作为房地产专业律师,多年以来,一直潜心研究房地产,认真研读了土改、文革、房改、限购等建国以后不同历史时期的国家法律、政策及大量判例。靳律师对土地、公房、私房、商品房、经适房、央产房、军产房、回迁房等类型房地产在交易中涉及的具体法律问题进行大量的研究,办理了...

法律知识

添加微信×

扫描添加微信